經驗表明,農村經營性建設按照同地、同權的原則,與國有建設用地一樣入市交易使用權,打破城市建設用地只能歸國家所有的法律禁忌,十分必要。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授權國家有關部門在一些縣區組織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驗,允許試驗地終止實行現行法律關于土地制度的某些條款,探索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制度,為修訂相關法律確立依據。在近兩年的時間里,改革試點地的相關工作在封閉工作模式下緊鑼密鼓地展開,取得了有益成績。
土地修法實屬必要
據新華社消息,近日,國土資源部總結試點地改革的經驗,提出了修訂現行土地管理法的意見,擬交全國人大討論通過。這項修法行動按部就班展開,階段性成果即將面世,不僅對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十分重要,也對今后在更大范圍展開依法改革行動有重要意義。
法律是個人、組織及國家的基本行為規范。在社會經濟發展領域,法律要體現社會正義,要為提高經濟效率、促進社會平等、維護社會穩定提供保障。現行涉及土地制度的有些法律條款,早已不能滿足這些要求,修改法律實屬必要。
但因為土地制度變更涉及多方面重大利益關系的調整,依法改革對于改革的有序推進十分重要。這個過程不能時間太久,否則會因非試點地區的觀望而影響全局工作,妨礙改革的整體推進。
所有權城鄉分野不清
近年的經濟發展實踐表明,“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并不能保障城市化進程健康展開。
在我國城市化速度較快的地區,大量城郊村莊很快轉變為城市的一部分,“城中村”成為一些大城市的重要現象。“城中村”的土地有的仍然歸集體所有,有的雖然被地方政府的一紙法令收歸國有,但從實際經濟關系看,仍然在事實上歸農民集體所有。
在這個大背景下,如果說城鄉關系在土地利用方面有某種不協調,其原因也不在于土地所有權的城鄉分野引起麻煩,而在于土地利用規劃的體制弊端未能克服。
如果能理順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體制,處理好農民集體與國家之間在土地用途屬性變更中的利益關系,不論土地所有權歸國家還是歸農民集體,均不妨礙城市化進程的順利推進。這是改革開放以來土地利用的基本經驗。
相關條例需盡快完成
在城市建成區范圍以外的地區,一部分村莊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多年來也由農民集體自主決定推向了市場,土地利用效益沒有因為農民集體保留土地所有權而降低。
相反,因為這種模式給處理土地利益分配提供了基礎,有利于擴大農民的土地財產權,也有利于縮小城鄉收入分配差距,被廣大農民所歡迎。這也是改革開放以來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經驗。
這些改革經驗表明,農村經營性建設按照同地、同權的原則,與國有建設用地一樣入市交易使用權,不再因為土地涉及城市發展而必須由國家征用后進入市場轉讓,打破城市建設用地只能歸國家所有的法律禁忌,十分必要。
此次法律修訂,不僅需要改寫法律條款的核心原則,還有許多操作性的問題也要有所顧及。我們希望,土地管理法修訂以后,落實法律有關條例的修訂也能盡快完成,使土地制度能在更大程度上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縱深發展的需要。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國際城市化發展戰略研究委員會鄉村建設專委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