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預付式消費調查體驗結果,列舉了19類預付卡消費的違法違規案例。調查顯示,12%的商家表示預付卡不能退卡、也不能轉讓,還有近45%商家不允許退卡但可以轉讓,卻需要收取高額手續費。其中,健身行業問題最突出,有近半商家須在收取轉讓費的情況下轉讓。(3月1日中國新聞網)
為什么不允許退卡或轉讓?商家盯的就是卡里的沉淀資金。好一點的在收取轉讓費的情況下允許轉讓,只是相對少賺一些罷了。這叫不當得利,屬于違法行為。
那么消費者為什么不維權呢?商家不怕你維權,有的還會告訴你到哪兒維權。因為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比較粗略,以致維權機構的協調能力不足。盡管《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此外,針對預收款消費方式中退款難的問題,專門規定“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但是這幾乎對違規商家沒有約束力。而且消費者要維權成功而付出的成本一般都會高于預付卡的金額,消費者沒有舉報投訴的動力。違規商家即使遭到處罰,相比不當得利來說,付出的成本太低。
或許有人說,不是還有《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嗎?是的,但這僅屬行政規章,力度比較弱。其中規定: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相關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您看,同樣是溫柔的用語“應當”,違規者就是不“應當”又如何呢?
從管理的角度來說,需要一個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處理的完整環節。預付卡亂象恰恰就是在這三個環節上都有縫隙。
首先,缺乏相應的規范。目前對于發卡商家資質、規模、實力沒有限制,商家隨意發卡,工商部門難以監管,使發卡商家誠信缺失行為得不到有效控制,導致很多消費者投訴得不到解決。一些小商家今天開明天關,甚至沒有營業執照,找不到責任主體。很多問題就出現在這樣的商家身上。
所以有關部門要加快修訂和完善相關預付卡及預付式消費的法律規定,明確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比如,可以先由地方人大訂立一些地方法規規范這種行為,并對發卡商家實行登記或備案準入制度,同時賦予執法部門相應的職權,審查發卡商家的資質及經營規模或注冊資金。
其次,有關部門缺乏相應的密切配合。比如,對跑路和惡意侵占的,要進行治安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這就需要公安的介入。對于涉嫌誘導消費、霸王條款、強制服務、虛假宣傳的應對,就需要商務、工商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相關備案工作的銜接與配合,積極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入第三方支付方式或適當引入備付金和信用評級制度,對于信用狀況相對差的中小企業適度上調備付金的比例,為消費者預付式消費提供信用保障。
再次,處罰力度太小,商家違法成本太低。商務、工商和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必須加強聯合執法,增大違法失信商家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償失;消費者投訴預付卡商家一經查證屬實,情節嚴重的應當納入信用黑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同時要對消費者的投訴行為予以獎勵,使消費者不會因為成本太高而放棄維權。
今年全國兩會之后就是3•15,期待在治理預付卡消費卡亂象的辦法上,能讓民眾看到新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