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興國(資料圖)
原標題:天津市原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天津市原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黃興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陽奉陰違,搞迷信活動,打探涉及本人的問題線索,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 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財物,封官許愿,任人唯親;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巨額利益,利用職權和職 務上的影響為其子謀取私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安排出訪隨行人員,對身邊工作人員失察失管。利用職務上的 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黃興國身為中央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國家 法 律,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其違紀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嚴重破壞了天津的政治生態,損害了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 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黃興國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 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 以追認。
黃興國簡歷
黃興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黨,1972年11月參加工作,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現任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縣曉塘公社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
1973.11-1976.11 共青團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縣金星公社黨委書記(其間: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黨校干部專修科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學習)
1982.12-1984.01 浙江省象山縣委宣傳部部長
1984.01-1985.09 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85.09-1989.07 浙江省象山縣委書記
1989.07-1990.09 浙江省臺州地委副書記
1990.09-1994.09 浙江省臺州地委書記
1994.09-1996.08 浙江省臺州市委書記(其間:1995.09-1996.07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訓班學習)
1996.08-1998.01 浙江省政府秘書長
1998.0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長(1995.09-1998.07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2003.11-2007.06 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2001.09-2004.08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7.0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12- 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2016年9月1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