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29日受權播發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確定的改革目標是,逐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保護和發展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三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等資源性資產;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經營性資產;用于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
意見提出,科學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明晰集體所有產權關系,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落實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利,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意見提出要開展集體資產清產核資、明確集體資產所有權、強化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同時,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保障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利等。
根據意見,改革主要在有經營性資產的村鎮,特別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開展。意見要求,已經開展這項改革的村鎮,要總結經驗,健全制度,讓農民有更多獲得感。針對沒有開展這項改革的村鎮,意見也提出,可根據群眾意愿和要求,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進行試點,再由點及面展開,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改革。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張紅宇告訴記者,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關鍵是要賦予農民更充分的財產權利,目的是要構建邊界清晰權能運作流暢的產權制度以及運營機制。改革將從四方面入手,一是明確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成員,二是明確股權設置的方式,三是明確股權管理采用動態管理還是靜態管理,四是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等六項權能。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表示,價值數萬億元的集體資產只有做到產權清晰,才可以避免很多矛盾,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才能得到解決。他說:“未來,集體資產都能到產權交易中心規范化流轉,整個集體資產就可以實現保值、增值。通過這個改革,使集體資產能最大化地得到利用,從長期看意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