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亟待建設保障持續推進的機制
對于“樂和鄉村”建設能夠在長沙縣開花、生根、結果的原因,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課題組歸納為“六個一”,缺一不可:一個堅持改革創新的縣委書記(楊懿文);一個具有豐富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廖曉義);一個能夠深刻理解并大力支持的鄉鎮黨委書記(如各試點村所在鎮的鎮黨委書記);一個接受樂和理念并敢于身體力行的村支部書記(如各試點村支書);一個具有公共意識和精神的鄉間能人(如各試點村互助會會長);此外,還有一個能夠串通涉及上述五個節點,實現上情下達、下情上達的“通天人物”(如長沙縣“樂和鄉村”示范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縣委宣傳部副部長馬搏)。“六個一”缺一不可,恰恰說明“樂和鄉村”制度環境的不穩定性。從整個“六個一”鏈條來看,任何一個環節一旦出現不同認識,項目推進都會遇到阻力。這說明目前鄉村基層村民依法自治的社會基礎仍相當薄弱,未來發展受到影響甚至半途而廢并非危言聳聽。
通過調研也不難得出結論,既接受樂和理念,工作能力又特別突出的村支書是樂和鄉村建設試點獲得成果不可或缺的關鍵。實際上不少試點村的順利實施,都得益于出色的村支書,比如白沙鎮雙沖村支書向文革、開慧鎮葛家山村支書湯長順、金井鎮西山村支書林金良等,實際上如果沒有他們全力以赴的推進,這些試點村的建設成果難于想象。這些村干部基本上都是經受了市場經濟的洗禮,獲得了經濟獨立,自愿回到村里造福桑梓的人,他們處在國家科層體制與鄉村自治社會之間樞紐地位。一旦自然社區建設倒逼投入機制改革,僅由他們承擔體制扭曲帶來的壓力是不現實的,這就考驗行政體制能否做出“從取悅上級到取悅顧客”的根本轉變。
從樂和互助會層面看,自然社區領袖人物的威信聲望、創新精神、能力乃至個性對推進“樂和鄉村”的關鍵性作用和意義毋庸置疑,但同時也存在樂和鄉村建設成敗對他們過分依賴的隱患,持續推進的保障機制并沒有充分建立起來。
實際上,從上到下的樂和理念宣講、普及,讓更多的干部、群眾了解、理解、接受,同時在體制、制度方面建立持續推進的保障機制,仍將是曠日持久的工作。
2.項目進入深水區倒逼投入機制改革
互助會是三事分流的重要載體。互助會成立容易,但真正激活,使其長期運轉,并發揮作用還存在困難。目前,雖然擁有項目、陪伴、責任、產業、基金、規章、教育、活動等八種激活方式,但最關鍵的還是缺乏政治和經濟基礎。從政治基礎來看,雖然成立了社工站,為互助會的運作提供了機制保障,但長期來看還是缺乏法律賦予的權力和地位。從經濟基礎來看,由于村集體經濟的缺乏與村級運行經費基本依賴政府支持,使得村民自治運轉所需要的資源缺乏,如果沒有有效的投入機制改革,互助會將由于事權、財權與責任的不相匹配,因缺乏經費而無法被激活,承辦“小事”就會力不從心,三事分流也會因此而缺乏內生動力。
就目前而言,參與式投入機制改革,涉及縣鎮村關系的理順,財權、事權的下放和辦事程序的規范,需要立足于縣級層面進行頂層設計,將治理理念融入政府職能轉變、財政投入、干部考評等各項改革之中。此外,投入機制改革還需要政府鼓勵村民以集資、投工、投勞等方式參與村級治理,加大以獎代投力度,讓政府、社會和個人真正參與村級治理成為常態,形成可持續的推動力。
如目前互助會自治活力激發之后,各種鄉村公共事業的建設進入井噴臨界狀態,已經對過往的投入機制產生倒逼,江蘇省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籌勞籌資做法或可參考,深圳市龍崗區“民生大盆菜”的方式也值得借鑒。具體操作方式、方法仍有待與本土情況相結合。
3.基層自治參與主體需進一步厘清邊界
在當下中國鄉村,最尷尬的現象之一是,曾經作為全國人口最多的中國農民,在1953年農會組織退出歷史舞臺之后,他們成為唯一沒有互助合作組織依歸的群體。因此,如果奢望近些年剛剛從鄉村培育、萌發的基層組織、社會組織擁有明晰的責、權、利邊界,無疑是太過樂觀。
長沙縣通過“樂和鄉村”建設,多元共治的出現固然是可喜的現象,但各個主體之間的邊界仍有待于進一步厘清,甚至有的在法律的框架之下還找不到依托。在具體實踐中,依法行政和依法自治出現相互矛盾的現象。其實二者從本質上是一回事,但由于各主體的法律地位邊界不清,導致了相互越位或越俎代庖的現象。
比如從法理上講,政府與村委會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在實踐中,行政管理思維根深蒂固的現實往往使二者的關系變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政府職能部門習慣以政府指標體系對村委會進行考核、評比,背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背離了村民自治的本意。
又比如村民互助會本質是互助性、服務性、公益性的社會組織,是溝通村民與政府橋梁,也是實現村民自治的良好平臺。但由于相關的法理界定并不明晰,一方面,加上部分村干部對樂和理念理解不透或者不愿意接受樂和理念,擔心互助會“篡位奪權”;另一方面,目前互助會的激活過程中對鄉村能人的依賴性不謂不大,而對這些鄉村能人的作用如何引導與規范目前并沒有系統思考,如果不給予重視和規范,不排除個別人借助這個平臺在鄉村各種公共事務乃至政治事務中爭權奪利。
此外,類似社工站等各種社會組織,其法律地位和活動邊界,都需要從頂層設計到實踐層面的改革深化,這不是長沙縣局部的問題,而是全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