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安徽省檢察院獲悉,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書記江山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日前在蕪湖市中級法院宣判。法院一審認定江山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1.68億元、受賄433萬余元,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4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今年54歲的江山曾任安徽省黃山市委副書記、安徽省旅游局局長、安徽省滁州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檢察機關指控,江山在滁州市任職期間,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因返還土地出讓金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852萬余元。
此外,1999年到2013年間,江山利用在黃山市、安徽省旅游局、滁州市任職期間的職務便利,在土地出讓金返還、項目開發建設、風景區等級申報、旅游發展資金發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433萬余元。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江山的刑事責任。
蕪湖市中級法院對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采納,并且認為,江山雖在偵查階段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但在庭審中拒不交代受賄犯罪事實,對受賄罪不予從輕處罰。江山當庭辯解和辯護人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審判處江山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40萬元,違法所得433萬余元予以追繳。
據悉,一審宣判后,江山當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