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董女士結婚后瘋狂舉債,并在婚后兩個月跑路。短短兩個月的婚姻,董女士卻需為約500萬元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父母在婚前購買的房屋被執行,她還成了“老賴”。記者調查發現,有類似遭遇的人還有很多,他們雖已和此前的配偶離婚,卻因前配偶的不當舉債而深陷債務危機。他們希望能通過法律解決“婚姻中一方不當舉債,另一方須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11月15日《成都商報》)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不當舉債,甚至惡意舉債,另一方對此并不知情,而舉債也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離婚之后,將這種債務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讓未舉債的一方“被負債”,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背上沉重的負擔,傷害了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傷害了社會公平,也違背了《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債務承擔原則。
實際上,《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責任設定了范圍和前置條件——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據此,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但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這種債務不應被視為共同債務,另一方不該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然而,由于舉證未將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責任由未舉債的另一方承擔,舉證的難度又很大,未舉債方在離婚后的債務分擔中往往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很容易“被負債”。
誠然,推定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為共同債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有利于維護社會誠信,但近年來,夫妻因離婚“被負債”問題大量出現,涉及很多人,有些人“被負債”的數額還很大,離婚“被負債”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問題,非常值得關注和思考,也需要我們著手加以解決和防范。立法部門或司法部門有必要回應民眾訴求,通過修改完善法律,或者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厘清夫妻家庭債務和個人債務的邊界,把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不當債務、惡意債務、虛假債務等排除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外,扎緊法律籬笆,堵住夫妻一方“被負債”的法律空子,給夫妻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合法權益更多保障。筆者以為,應該給夫妻債務規則打一條“法律補丁”——夫妻在借債時,尤其是在借一些標的額較大的債務時,應該由夫妻共同向債權人做出明確的借債意思,或者共同在借款憑證、合同上簽字,即便由夫妻中的一方來執行借債,也須有另一方的委托書、認可書等確認手續。這樣的債務才能算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未取得另一方的確認手續,推定為個人債務,除非借債方能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從而由借債方承擔舉證責任。有了這一“法律補丁”,就能夠有效預防“婚姻被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