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呼格案”獲二等功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馮志明,10月18日被呼倫貝爾市中院公開宣判,法院認定的罪名包括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貪污罪四項,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當初馮志明落馬,就以“呼格案”專案組組長身份進入公眾視野。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院再審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兩天后馮志明便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調查。而在官方公布的呼格案27人追責名單中,馮志明又以“另案處理”的方式赫然在列。綜合這些因素,這起案件一開始就被公眾認定為錯案強力問責的標志。但案件發展至今,無論是當初起訴的罪名還是如今法院的判決,都沒有涉及“呼格案”,這或許讓公眾多少有些失落。從法院判決結果看,馮志明案只是一起腐敗案件,除了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能引起輿論些許興趣之外,其他犯罪情節在今天這樣一個“打虎拍蠅”的時代,很難再吸引大眾眼球。也就是說,在公共輿論場,這起案件的題內話題——馮志明的貪腐及其教訓,反倒讓位于題外話題——冤案追責了。
從冤案追責的視角分析,“呼格案”27名政法干警被追責,公眾的疑問在于:作為專案組組長的馮志明,究竟在冤案的形成過程中起了什么樣的作用?是否應該受到責任追究?如今看來,這些問號并沒有隨著馮志明的受刑而拉直。當然,“呼格案”發生在1996年,而此前公訴機關起訴的十幾項犯罪事實,集中在2000年以后到案發前的十幾年時間。這意味著,進入司法程序的馮志明案,并沒有開啟對其在“呼格案”中法律責任的追究。那么,馮志明的錯案責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疇?而即便錯案責任僅限于行政或黨紀領域,也不應因其他行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棄對其錯案責任的申明與懲戒。
回到題內,馮志明可能算不上一個腐敗的“大人物”,但腐敗案件無論大小,都在反復驗證這樣一個公理:權力具有傾向于腐敗的慣性,脫離法律韁繩的權力最終會吞噬擁有權力的人。在公理的揭示與教訓的警示上,無論是驚天大貪還是倉鼠小吏,都具有同樣程度的外宣功能,只是關鍵在于我們尤其是當權者有沒有看到、有沒有記住。
呼格吉勒圖沉冤得雪,馮志明淪為階下囚,這些其實都不是法治幸事。就老百姓而言,“優良的司法,乃國民之福”;就權力者而言,嚴密的規范,乃為官之福。馮志明案的題內與題外,實質上乃是同一個話題——權力必須受制于法,提供給我們的價值選項也是同一個:堅守法治,信仰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