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新規,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股權激勵可減稅 技術入股有獎勵
9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此次股權激勵稅收政策有哪些調整?給納稅人帶來什么影響?企業享受新政策須滿足哪些條件?結合熱點問題,《經濟日報》記者采訪了兩部門有關負責人。
股權激勵可實施遞延納稅
據了解,我國企業股權激勵始于20世紀90年代,到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啟動。2005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和2014年《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指導意見》的出臺,推動了股權激勵制度快速發展。
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形勢不斷高漲,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日益活躍,與之相關的股權激勵等稅收政策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一些非上市公司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
“與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權變現能力較弱,公司未來經營發展不確定性較大,他們希望給予進一步稅收優惠,包括調整股權激勵的納稅時點,降低適用稅率等?!眱刹块T負責人說,為促進國家創業創新戰略的實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對現行股權激勵稅收政策作了調整完善。
根據通知,一方面,將股權激勵分為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和不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兩大類,在規定嚴格限制條件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另一方面,擴大現行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由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擴大到其他參與創新創業的市場主體,優惠政策針對的股權激勵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權獎勵擴大到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此外,在優惠方式上,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實施遞延納稅政策,同時降低適用稅率。
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將納稅環節遞延至股權轉讓時點,由于自然人流動性強,稅收后續管理難度很大,對信息的時效性要求較高,這需要配套措施到位。
“企業實施享受稅收優惠的股權激勵計劃,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未經備案,不得享受優惠?!眱刹块T負責人介紹說。此外,部門協作也要加強,工商部門與稅務部門開展股權變更登記數據共享,稅務部門據此做好稅款征收工作。
減輕股權激勵獲得者稅負
調整后,股權激勵稅收政策有何變化?兩部門負責人表示,調整前,企業給予員工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員工應在行權等環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累進稅率征稅;對員工之后轉讓該股權獲得的增值收益,則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征稅。
對于是否給納稅人稅負帶來影響,兩部門負責人表示,為減輕股權激勵獲得者的稅負,解決其當期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此次政策調整有兩方面考慮:首先,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征稅,合并為只在一個環節征稅,即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待今后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征稅,以解決在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
其次,在轉讓環節的一次性征稅統一適用20%稅率,比原來稅負降低10—20個百分點,有效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
對于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稅收政策,此次也作了調整。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應就評估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并允許在5年內分期納稅。
“此次在現行政策基礎上,增加遞延納稅的政策選擇?!眱刹块T負責人說,企業或個人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專家分析稱,這將大幅降低企業和個人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稅收負擔,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享受優惠須符合一定條件
從歐美等發達國家通行做法看,對享受遞延納稅優惠的股權激勵都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條件,目的是規范股權激勵行為,鼓勵長期投資,防止逃漏稅款。
“借鑒國際經驗,此次出臺的稅收政策對享受遞延納稅優惠的股權激勵,也設置了七個方面限制條件。比如,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是境內居民企業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為體現股權激勵計劃合規性,避免企業暗箱操作,規定股權激勵計劃必須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眱刹块T負責人介紹說。
在激勵對象范圍上,也有限制條件。“為體現對企業從事創新創業的支持,避免企業將股權激勵變成一般員工福利,規定激勵對象應為企業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具體人員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眱刹块T負責人說,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此外,考慮到股權獎勵這一方式較靈活,為避免企業避稅,對實施股權獎勵的行業范圍也予以適當限制。比如,采取反列舉辦法,通過負面清單方式,對住宿和餐飲、房地產等明顯不屬于科技類的行業企業,限制其享受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負面清單之外的企業,實施的股權獎勵則可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只適用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如何處理?
“按照現行規定,對個人從二級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轉讓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均已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考慮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動性強、變現快,對其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確認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款。”兩部門負責人說,考慮《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在轉讓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約束,為解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繳稅在時間方面的困難,此次政策調整進一步延長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由現行規定的6個月延長至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