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4日從中共青海省委組織部了解到,《青海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日前正式印發實施,這意味著青海黨政領導干部在與生態環境有關的工作中,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無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退休都將被追責。
實施細則規定,青海省鄉(鎮、街道)以上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以及工作部門有關機構領導人員,在貫徹落實中央和青海省委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中,如果違背自然生態規律和科學發展要求,違反有關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政策、法律法規,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人不論是否調離、提拔或退休,都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追責。
實施細則明晰了責任主體,細化了追責情形。針對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決策、執行、監管中可能出現的不作為、亂作為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突出問題,確定了4類責任主體的32種具體責任追究情形。細則同時明確了追責形式并規范了追責程序,追責形式包括通報、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實施細則規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要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領導班子綜合研判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