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暴力權的邊界在哪里,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更是世界性問題。如果賦予警察過度暴力權,則容易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如果合法暴力權過于弱化,又不能滿足履職需要。
武漢人彭明鏡今年3月前往云南大理游玩,半個月后死亡。當地警方告訴家屬,他因砸人財物被民警帶回,在派出所審訊室接受審訊時死亡。報道稱,監控視頻里雙方有明顯肢體接觸。尸檢報告顯示,其因心傳導系統病變及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死,死前所受損傷和情緒激動為死亡誘發因素。
被執法者在審訊室死亡,再次將警方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目前,當地檢方已依照法定程序展開調查,期望調查結果能全面消除案件疑點,回應公眾關切。
根據目前已知的信息,相關調查至少需要回答以下幾個問題。首先,警方在執法過程是否存在家屬所質疑的執法不公情況;其次,警方使用暴力是刑訊逼供還是為了依法控制被執法者的正當需求;再者,警方所使用暴力是否超出了有效控制違法者的限度,將頭盔扣在他的頭上,是為了防止其自殘,還是出于打擊報復;最后,視頻為何沒有聲音,是人為破壞還是設備確實出了故障。
基于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法定職責,警察是擁有合法使用暴力權的執法主體。然而,合法暴力權的邊界在哪里,不僅是法律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更是世界性問題。如果賦予警察過度暴力權,則容易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如果合法暴力權過于弱化,又不能滿足履職需要。
《警察法》規定,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遺憾的是,對于警察所采取“強制手段”的范圍與限度,并沒有給出明確規定,甚至對于強制手段是否就是合法暴力權,也并未明確。
這使得在一些執法沖突中,警察要么不敢使用合法暴力以控制犯罪,要么使用暴力后遭到各方質疑。尤其是,當被執法者突發疾病甚至死亡,警察還會被追問是否需要擔刑責。日前,公安部舉辦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對警察執法中如何使用相對安全的控制動作進行了演示培訓,這必將對執法實踐起到指導作用。
而從長遠來講,規范警察權須上升到法律高度。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明確賦警察合法暴力權同時明確限定邊界;給予警察科學合理的執法工具;遭遇暴力抗法,警察合法使用暴力出現意外,對警方進行免責,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沒什么好遮遮掩掩的。期待立法機關早日思考這些現實問題,既保障警察依法、安全、有效履職,又給予公民以權利救濟,如此才能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致平衡,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