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鄉統籌藍皮書:農村產權宅基地管理制度需要改革
時間:2011-03-15 10:51:35
人民網北京3月14日電 (記者常紅)中國社科院近日發布的《中國城鄉統籌發展報告(藍皮書)》指出,階段我國法律對農民的土地(包括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的權利保護實際上是不明晰、不到位,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勢在必行,尤其是宅基地管理制度更需要改革。
藍皮書指出,當前,要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面臨的問題之一是農村金融服務嚴重滯后,而農村金融發展之所以遲緩,則又歸因于城鄉二元體制的存在,歸因于現行農村產權制度的制約。農民目前同產權無緣。對承包的土地,沒有產權;對宅基地,沒有產權;甚至對宅基地上的住房,盡管住房時自己花錢蓋的,但由于對宅基地沒有產權,所以農民對宅基地上的住房也沒有產權,連房產證都沒有,這是不合理的。由于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房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所以他們既無法出售,也不能抵押,從而制約了農民土地權益的實現。這不僅不利于農民致富和農村經濟發展,而且不利于農村勞動力轉移,嚴重阻礙城鎮化進程。
藍皮書指出,現階段我國法律對農民的土地(包括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的權利保護實際上是不明晰、不到位的,這個問題急需解決。對于城市化,世界上已經有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西歐一些國家在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城市內沒有出現“貧民窟”現象,主要原因就在于農村土地和農民住房可以根據農民意愿進行流轉和抵押,農民通過土地和農村住房的流轉或抵押,可以得到一筆資金,這有助于他們進城務工、創業、定居,并成為城市居民。
藍皮書指出,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建成的農民住房,理應是農民的重要財產,應當鼓勵支持各地探索宅基地和農民住宅流轉和抵押的辦法,保護和實現農民對宅基地和農民住宅的應有權益。農村宅基地和農民住房的實際使用已經使農民對宅基地和農民住房的使用權變成了事實上的長期權利。針對這一客觀事實,在法律上應予以確認,賦予農民對宅基地和農民住房的產權,這對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搞活農村經濟和金融具有特殊重要意義。而且,如何處理宅基地問題必須充分尊重農民的權利和他們的意愿,不能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損害。
藍皮書呼吁,今后法制建設應賦予農民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產權落實和產權保護。為了實現城鄉一體化,建議適時修訂《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相關法規,通過宅基地和農民住房的產權制度的改革可以大大激活農村經濟和農村金融。當前應積極探索宅基地及其上面農民建造的住宅抵押的有效途徑,總結一些地方將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抵押給信用社或其他農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等做法,大力開展農村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抵押試點。再就是要積極實現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的可轉讓性,至少可以讓統籌城鄉發展改革試驗區的經驗逐步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