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2016〕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并決定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慈善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學習宣傳貫徹慈善法的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20年來,我國慈善事業蓬勃發展,社會捐贈總額從2006年的不足100億元增長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各種慈善力量在扶貧濟困、災害救助、扶老救孤、恤病助殘、發展教科文衛體事業、環境保護等領域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黨和政府的重要幫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力量。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別是打贏脫貧攻堅戰的任務還非常艱巨,慈善事業發展面臨著難得機遇和重大挑戰。及時出臺慈善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和規范慈善事業發展、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成果。
慈善法系統規范了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托、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了一系列促進措施,是我國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了遵循,為發展慈善事業提供了引領,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了保障。學習宣傳貫徹慈善法,有利于弘揚傳統美德,傳播慈善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完善慈善領域各項政策和制度,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有利于引導更多社會力量加入到行善行列,充分挖掘慈善事業發展潛力;有利于廣泛匯聚社會幫扶資源,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有效對接,發揮慈善事業在改善民生特別是扶貧濟困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強化監管,有效解決慈善領域出現的問題,形成健康有序的慈善生態。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在慈善事業發展中的職責,發揮主管部門應有作用,帶頭學習宣傳貫徹慈善法,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二、全面把握學習宣傳貫徹慈善法的重點任務
(一)深入落實改革舉措。慈善法在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慈善募捐、慈善信托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各地要以求真務實、真抓實干的作風將這些改革舉措落到實處。建立健全慈善組織登記認定制度,根據民政部制定的慈善組織認定辦法,對申請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已成立的社會組織科學、準確開展認定。實行慈善組織年度報告制度,引導、督促慈善組織每年及時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推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方式。建立公開募捐資格許可制度,將公開募捐資格公平地賦予所有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積極發展慈善信托,盡快制定配套規章政策,發揮慈善信托拓寬慈善參與的載體作用。
(二)加快完善監管體系。慈善法就構建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各地要將這些要求轉化為具體的制度和措施,彌補當前慈善事業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強化行業自律,加大對慈善行業組織扶持發展力度,指導慈善行業組織建立健全行業規范,促進行風建設,提供行業服務。加強社會監督,指導慈善行業組織完善投訴舉報受理機制,拓寬社會監督渠道,依法及時查處慈善領域違法行為。強化政府監管,完善監督檢查制度,運用好約談、審計、專項檢查等監管手段,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建立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公正文明執法,強化源頭監管和日常執法,加強部門協同執法,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行政性執法手段,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確保法律得到良好實施。
(三)充分激發慈善主體活力。慈善法規定了慈善事業促進措施,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措施和責任。各地要認真貫徹慈善法關于制度牽引和文化培育有關規定,充分激發各類慈善主體活力。加強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防止非法關聯交易。推動落實慈善組織、慈善信托、慈善捐贈稅收優惠和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政策,為慈善事業協調提供用地、金融、購買服務、活動場所等支持,支持高等院校開展慈善專業人才培養,積極探索對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的特殊優惠政策。推動完善慈善表彰制度,積極開展有關慈善表彰活動,支持捐贈人依法對捐贈的慈善項目冠名,建立健全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制度。支持和推動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支持和推動城鄉社區組織、單位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鼓勵全民向善、人人行善。
(四)全面規范慈善主體行為。慈善法就規范慈善行為、提高慈善事業公信力和透明度作出了一系列詳細規定。各地要理解和吃透這些法律規定,加強規范管理,指導和督促不同慈善主體依法開展慈善活動。依法規范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行為,做好慈善組織異地募捐備案、募捐方案事前備案和變更募捐財產用途備案工作。依法保障捐贈人合法權益,指導慈善組織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簽訂捐贈協議,尊重捐贈人意愿。監督慈善組織嚴格管理慈善財產,安全審慎進行投資,合理列支管理費用,確保募集的財產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依法引導和規范慈善服務,完善慈善服務標準和規程,引導慈善組織尊重受益人、志愿者尊嚴和隱私,指導慈善組織依法開展志愿者登記、培訓管理、服務記錄、證明出具、安全保障、購買保險等工作。依法推進慈善信息公開,協調建設統一規范的慈善信息平臺,推動建立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及時公開慈善工作信息,分類指導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真實、完整、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三、切實加強學習宣傳貫徹慈善法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學習宣傳貫徹慈善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全面部署,精心組織,制定相關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開列任務清單,倒排工作時限。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分工,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分管負責同志牽頭負責,內設機構具體負責,統籌工作力量和資源,多級聯動,層層抓落實,形成開展慈善工作的合力。
(二)抓好學習宣傳。逐級組織學習培訓,采取教學、研討、座談等多種方式深入學習,實現全體干部職工入腦入心、人人皆知,具體從業人員熟練掌握、準確運用。積極協調新聞單位,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深入廣泛宣傳,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推動慈善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注重輿論引導,圍繞社會各界較為關注的法律條款、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重點解讀和闡釋,進一步釋疑解惑,回應社會關切。
(三)抓緊制定配套規定。各地要抓緊梳理涉及慈善事業的現行法規制度,原有規定與慈善法不抵觸的,要認真落實,嚴格執行;原有規定與慈善法不一致的,要及時修改調整。民政系統要銜接聯動,民政部制定配套規章和政策措施時,要認真聽取地方意見,地方制定實施性政策措施要及時與民政部溝通。慈善法授權或需要由民政部統一制定規章、規范的,要執行民政部的統一規定。注重先行先試,圍繞慈善信托、異地募捐監管、統一慈善信息平臺、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出具等新要求,選擇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在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有關政策。
(四)加強督促檢查。各地要建立督促檢查機制,根據責任分工,督促工作落實。定期交流工作進展情況,分析解決貫徹慈善法、發展慈善事業中存在的問題。對工作開展得好的地區和單位要表揚鼓勵,對工作落后的地區和單位,要幫助查找原因,推動整改。民政部將把慈善法貫徹落實情況納入明年民政工作綜合評估事項,把慈善領域法規規章出臺情況作為衡量各地民政制度建設的重要標準,并適時對各地貫徹落實慈善法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各地學習宣傳貫徹慈善法的有關情況,請及時報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