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工作的通知
林改發〔201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維護廣大林農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呈現多發頻發態勢。若處理不及時,或方式方法不得當,易引發集體性上訪和群體性事件,成為社會安全穩定的隱患。及時解決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是一項十分艱巨、切不可懈怠的重要工作,是維護集體林區穩定、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任務,也是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刻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二、準確把握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工作的基本原則
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依法依規的原則,糾紛調解仲裁工作政策性強,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事,遵規守矩,依法調處,不得以權代法。二是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對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可能出現的矛盾,要認真排查,盡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及時做好防患工作。三是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充分發揮行政調處機制優勢,以調解為主、仲裁為輔,切實減少糾紛解決的層次和環節,降低化解糾紛的成本。四是堅持屬地化解的原則,把糾紛解決在當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盡量做到“戶間糾紛不出村、村間糾紛不出鄉、鄉間糾紛不出縣”。五是堅持依靠群眾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發揮老黨員、老干部、老同志的作用,利用他們在群眾中的威信和影響促進糾紛解決。
三、健全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工作制度
各地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糾紛調處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積極推進縣、鄉、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解決機制。各經營主體之間發生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的,應積極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進行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農村土地(林地)承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及時依法給予仲裁。當事人不愿意提請仲裁的,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建立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應急處置機制
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一旦出現利益糾紛,若不及時調處,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基礎性工作,充分利用網站、新媒體等各種渠道,宣傳林業基本政策,注意傾聽群眾呼聲,及時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研究分析當前社情民情,注意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把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狀態。要制定完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于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重大疑難、歷史遺留的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林業主管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共同協商,形成合力,及時處置,妥善解決。
五、加快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機構隊伍建設
以便民、利民、惠民為宗旨,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體系。根據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集體林地面積較大的縣(市、區),積極爭取設立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或在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下設立集體林地糾紛仲裁辦公室,負責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日常工作。要積極參與仲裁委員會工作,并鼓勵、推薦林農、熟悉林業工作的人員參加仲裁委員會。要宣傳農業部與我局共同發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工作規則,為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做好服務。鄉鎮應結合農村便民服務中心,設立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聘請糾紛調解員,明確專人負責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
六、努力提高調處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能力水平
建設一支專業性強、相對穩定的仲裁員、調解員隊伍是確保妥善解決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基礎。要建立仲裁員、調解員培訓工作制度,著力提高仲裁員、調解員糾紛調處能力,切實提高糾紛調處工作質量。要積極組織編制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調解員培訓規劃,定期組織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師資骨干人員培訓,指導各縣(市、區)定期開展仲裁員、調解員培訓工作。重點培訓法律、法規、政策、業務知識,培訓社會心理學常識及糾紛調處技能,提高法律意識和工作水平。要切實解決工作經費,配備基本辦公設施,為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國家林業局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