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國家公務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關于修改《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將原第十五條“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擅自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修改為“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未經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核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擅自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