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住建部官網發布消息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安部關于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3月16日予以發布,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此,執行了18年的《城市出租車管理辦法》正式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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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規定與新需求脫節
據了解,《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經原建設部、公安部批準,自1998年2月施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車的規劃、經營、管理和服務。《辦法》要求,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體應符合相應資質,經營者以及駕駛員在服務中履行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對出租車服務中產生的投訴和糾紛進行明確規定。
18年來,我國城市交通環境經歷了天翻地覆般的變化。隨著交通擁堵加劇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發展,這部規章不時引發爭議,如關于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的內容,層層轉包之下,就成為“份子錢”源頭之一,深為公眾詬病。由于該政策提到經營權可以“買賣”,在接下來的發展中,出租車行業才出現了天價“牌照費”等問題,業內人士認為,“牌照費”的存在是出租車“份子錢”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此外,該辦法的部分規定,更與網絡約車等新需求脫節。如該辦法只規定了“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客運服務方式”,目前顯然已經涵蓋不了近兩年新近流行的網絡約車方式。
多年來淪為“僵尸辦法”
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公路交通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向京華時報記者介紹,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前,指導城市客運發展的職責歸屬于原建設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也是在這個背景下出臺的。但出租汽車管理又是地方事權,各地根據出租汽車發展的實際,在體制上或交給交通部門、或交給建設部門進行管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地方出租管理辦法。實踐上,該辦法在出租汽車管理上發揮的作用有限。
隨著交通運輸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掛牌,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政出多門”局面自應告終。2014年9月26日,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即業內所說的16號令),9月30日以交通運輸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該規定規范出租汽車服務經營權管理、新增了預約出租汽車、強化了出租汽車服務等內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成為業界口中“僵尸辦法”。然而“份子錢”爭議表明,盡管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施行,但類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規章并未全“僵”。現實層面上,如何讓“被廢止”文件徹底報廢,考驗著城市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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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為出租車改革做準備?
目前,我國很多城市存在打車難、服務質量不高、群眾出行需求得不到滿足、行業隊伍不穩定等問題,出租汽車管理體制改革刻不容緩。2015年,交通部制定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及《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剛結束的全國“兩會”期間,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表示,目前兩文件還在修改階段,爭取盡快出臺。
此次《辦法》廢止,與兩個文件的出臺有怎樣的關系呢?王浩認為,原建設部出臺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應在職責調整或交通運輸部出臺新的部令時及時廢止。交通運輸部16號令發布后,為各地進行出租車管理提供新的法律依據,《辦法》原有的作用基本喪失。考慮文件的廢除有一定程序和周期性,此次住建部和公安部廢除《辦法》,應屬于程序性的文件廢止,“與兩個文件出臺關系不太大”。
“份子錢”“牌照費”如何改?
記者注意到,交通部發布的16號令首次提出了出租車經營權需設定期限。“出租車經營權由無限期改為有限期,這是很大的進步。”王浩表示,出租車企業從各地交通管理機構獲得經營權后,無限期使用,這可能使得企業長期依此收取承包費,進而造成競爭力不足服務意識差。
王浩告訴記者,本輪將改革經營權管理,《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提出經營權需設定期限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逐步將出租車經營權由“有償”轉為“無償”使用,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份子錢”制度也將全面改革,天價“牌照費”的問題未來將逐步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