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陸克華15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住房公積金制度是1994年起開始建立的,截止到目前,共有1億繳存職工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解決了住房問題。當然,這是一項新制度,在實施的過程中也逐漸顯現出了一些問題,其中繳存比例、保值增值、管理透明等問題最為社會所關注。
稍有溯源便知,公積金制度是為了保障“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從其特點來看,既有其強制性和普遍性,也有明顯的福利性。正如陸克華副部長所言,公積金管理制度出臺以來,全國有2.17億人參與了這項制度,繳存的資金8.95萬億元,有5.33萬億元貸款,提取的是4.88萬億,已有“1億繳存職工通過使用住房公積金解決了住房問題”。
但是,在制度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諸多備受詬病的問題,比如多年來存在的“住房公積金使用難、門檻高”的問題。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更多問題得以衍生,陸克華副部長對此同樣有清晰的描述:繳存的比例問題;繳存的范圍問題;提取、貸款方面的服務問題;保值增值的問題;管理的透明、監管的到位問題。其實,這些存在于公積金的幾大問題,最終邏輯落腳點正在于公積金管理的效率與公平問題,這本身也是公共服務中所必然面臨的價值問題。
回到公積金的本初角色來看,職工之所以對繳存有所期待,是希望以此獲得住房購買和消費方面的融資優惠,作為一項社會公共服務的體現——獲得住房公積金個貸是繳存職工的基本權益。它首先必須恪守的便是公平性原則。換句話說,這項公共服務既要在面上應盡可能體現廣泛的普適性,也要在繳存比例設置、繳存范圍等具體設置上,體現出可能的公平,畢竟來說,這是關切著公共資源的再分配。
再從公積金本身的特點來看,它是與通常意義上的稅收不同,從資金管理的層面講,它又必須注重“做大做強”,通過資金運作和經營管理,實現更多的經濟效益,這是它必須注重的效率層面。當然,從某種意義上說,效率的實現,本身就是實現更大公平的基礎。
在公平與效率之間,本身就存在諸多矛盾,這也是產生問題的根源所在。顯然,這兩者不能偏廢其一,也不是簡單地“公平優先”的問題。在效率與公平之間,需要解決最為核心的問題是:住房公積金到底是為誰服務?資金的產權歸誰?增值收益歸誰?
只有在這三個問題上,有了法律層面的明晰,才能在新時代背景下,厘清公積金在住房政策體系中的新角色,比如與商業銀行的角色區分與關聯,既要按照金融規律,將其置于金融管理視野范圍內,又要從公共管理的層面,建立公開、公平、透明的運營和監督體制,讓公積金真正既高效又公平地實現更多人的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