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上銷售食品,平臺肩負有審核責任。消費者陳先生日前向新京報記者反映,早在2014年7月,他在1號店“長白山藍景坊旗艦店”花4080元買了1盒藍景坊鹿胎膏和1瓶藍景坊紅景天蜜,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法院一審判1號店敗訴,但他至今未拿到賠償。
今年3月10日,1號店回復新京報稱,平臺對經營者履行了審核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已提起上訴。新京報記者發現,這已不是1號店首次陷入網售食品風波了。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消協副會長劉俊海認為,類似1號店的案件是新《食品安全法》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責任認定的典型案例,平臺盡管沒有主觀過錯,仍需承擔一定責任。
問題 兩款食品違規添加藥用成分
根據陳先生提供的信息,“藍景坊鹿胎膏”在包裝上宣稱,“采用吉林鹿業集團天然牧場梅花鹿胎、妊娠梅花鹿的水胎以及出生未食乳的胎鹿,并配以西洋參、當歸、益母草等多種名貴中藥,加以鹿角熬制而成”;“藍景坊紅景天蜜”配料表則顯示,其主要成分為椴樹蜜和紅景天萃取物。
這款鹿胎膏的批準文號為“吉伊衛食(2004)04140012”,產品執行標準是“食品28大類1701蜜餞”。新京報記者在國家食藥監總局官網查詢發現,該“吉伊衛食”批文號碼并不存在,產品執行標準為普通食品蜜餞類。根據2012年《衛生部關于養殖梅花鹿副產品作為普通食品有關問題的批復》,鹿胎不能作為普通食品,而鹿角膠被列入國家藥典,“暫不宜作為普通食品使用”。此外,西洋參、紅景天等也早被列為保健食品名單,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陳先生認為,他在1號店所購的兩種產品均違規添加藥用成分,存在食品安全隱患。2014年9月他將情況反映給吉林省食藥監局,同時把1號店實際運營者紐海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4080元,并10倍賠償。
2015年11月12日,陳先生與紐海電子公司在北京朝陽區法院對簿公堂。紐海電子公司稱,1號店盡到了對入駐商家的審核義務,與商家簽訂服務協議,并提供了商家的聯系方式,不應承擔責任。
真相 吉林食藥監局調查真正廠家并未生產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吉林省食藥監局在2014年12月24日出具的調查結果顯示,涉事商品標稱的生產廠家——吉林省藍景坊生態產品開發有限公司,實際從未生產過任何鹿產品;該公司曾在2008年生產過紅景天蜜,但2009年1月后沒再生產。此外,1號店入駐商家“吉林省盈谷商貿公司”并不是藍景坊公司的簽約代理商,“長白山藍景坊旗艦店”也并沒有取得藍景坊公司的授權經營。
同時,“吉林省盈谷商貿公司”注冊地吉林省白山市工商局2014年11月24日出具的書面答復,陳先生舉報的違規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情況屬實,由于該公司搬離了注冊地址,無法聯系到相關負責人,已將案件移送至1號店平臺經營所在地處理。新京報記者在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中也未能查找到這家公司。
對此,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陳先生在1號店購買鹿胎膏和紅景天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審判決紐海電子公司賠償4.08萬元。
事實上,這并不是1號店首次陷入網售食品風波。3月初,據《深圳晚報》報道稱,有消費者在1號店入駐商家買了96罐臺灣產“金安記”牌豬肉松,發現該進口食品沒有中文標簽。
進展 1號店稱已提起上訴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1號店官網公布的招商標準顯示,經營國產食品的旗艦店(非生產廠家)需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廠商的生產許可證以及相關品牌的授權書等。
1號店是否履行了相關資質審核?3月10日,1號店公關部回復新京報記者稱,“長白山藍景坊旗艦店”實際經營者“吉林省盈谷商貿公司”是在2014年1月入駐的,1號店對其相關資質,如食品流通許可證、品牌授權等進行了審核,通過后才批準開店。
不過“吉林省盈谷商貿公司”已于2014年11月退出1號店平臺,目前1號店未能在工商信息平臺核實到該公司的信息,“該公司很可能已注銷”。
1號店稱,自己作為平臺提供者履行了審核、下架、信息披露等義務,已提起上訴,正準備二審,“希望依據相應法規保障平臺的合法權益”。
而陳先生表示,從2014年7月至今,他的維權歷時近2年,未拿到任何賠償,“維權成本實在是太高了”。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商家具有審查義務,如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則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消費者損失。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法院判決在法律和法理上都有道理”,第三方平臺對入駐商家要進行事中和事后的跟蹤和監管,為消費者把好關,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即使不是平臺主觀故意,但也應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