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接受倪岳峰
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
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的規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接受倪岳峰辭去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的請求,報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