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代表和來自高校、法律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街道的各界人士就草案中政府引導食品攤販經營的相關條款發表各自意見。
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草案)》中的定義,食品攤販是指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從事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的經營者。草案規定:上海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相應的經營場所,供食品攤販進行經營。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的措施。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劃定特定的臨時區域和時段,供食品攤販進行經營。
在基本肯定政府應當對食品攤販經營進行引導的前提下,上海交通大學教授葉必豐認為,食品攤販的出現是源于市場的需求,很多老百姓已經習慣了在特點時間和地點購買來自食品攤販的產品,因此他建議有關部門在草案修改與規定實行中,注意當地老百姓的生活習慣,使政府引導更貼近實際,也便于實際操作。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沈福俊則對食品攤販管理過程中政府各職能部門如何有效分工提出了建議。
此外,多位與會者對臨時區域和時段的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見。上海交通大學教授朱芒認為,應進一步明確對臨時區域和時段的界定,比如明確時段是指某地區長期固定時段經營,還是某地區每年特定時段如春節期間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