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網訊 城市化委員會鄉村建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英洪近日發文稱,土地制度是一個國家的基礎性制度,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即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F行土地制度與市場化、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不相適應,需要全面深化改革。
他表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土地制度改革明顯加快,在改革取向和政策制定上也有許多新的突破,例如:提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行農村承包地的“三權分置”,開展若干試點探索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農民對承包經營權、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等。這些改革理念和改革舉措,將推動土地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不過從目前看,全面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還需要繼續解放思想邁大步。
所有制是指人們對物質資料通常指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形式。作為一種財產制度,所有制本身并不必然自動帶來人們的幸福生活。對人類社會來說,最根本的制度安排在于是否增進人們的生活福祉,而不在于是否采取什么形式的所有制。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所有制只是服務于人們生活的財產制度安排,它既非國之本,亦非民之天。改革以來,我國所有制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即由改革前純而又純的公有制,轉變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我國土地制度一直堅持公有制不變,但土地的產權制度則發生了很多新的變化。
他提到,在我們視為私有制的國家和地區,并非實行純而又純的土地私有制,而是公有制、私有制等并存的土地所有制結構。例如,美國私人所有土地占58%,聯邦政府所有土地占32%,州政府所有的土地占10%;日本65%的土地為私有,35%為國家所有和公共所有;加拿大聯邦公有土地占39%,省公有土地占48%,私人所有土地占13%;臺灣僅有土地占61.8%,私有土地占38.2%。
他強調,我國農村土地實行單一的集體所有制,作為我國兩種公有制形式之一的集體所有制,并不同于國家所有制。根據《物權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就是說,作為本集體成員的農民,是集體所有權的主權。改革以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已有三種實現形式:一是集體共同共有,如未承包和未確權到戶的山林、耕地以及公共用地等;二是農民按份共有,如農戶按人頭承包或確權到戶的耕地;三是農戶家庭占有,如宅基地。在三權分置中,堅持集體所有權,落實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梢?,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雖然沒有變化,但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形式、產權結構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深化土地改革中,應當修改《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這兩種農民的主要用益物權,應當明確賦予農民對其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四項完整的財產權能。
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屬于集體所有。改革以來,我國走上了城鎮化快速發展軌道,城市的邊界在不斷擴大。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城市化的發展變成了城市吃掉農村土地的過程,即通過不斷的國家征地,將集體土地變性為國有土地,再在變性后的國有土地上建設城市,而不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城市?,F在我們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這種改革的方向是正確的,但改革試點的步伐邁得不快也不大。在市場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只要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城市土地和農村土地都可以在不改變土地所有制性質的前提下平等進入市場進行開發建設。應當明確1982年《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的時間節點,并進行土地所有權的登記。在此以后,隨著城市邊界擴大,不必非要采取征地模式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而是集體土地同樣可以成為城市土地進行開發建設。
他表示,農村土地的制度改革必須與國家稅制改革相銜接。要適應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土地稅法改革。我國現行的土地稅制嚴重滯后,極不適應土地改革的需要。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中,有的試點地區在政府、集體、農民的收益分配中,簡單照搬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由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比例為交易總額的5%—30%。我們認為政府只能以稅收的形式參與集體土地入市的收益分配,應當加快修改稅法。
臺灣將土地稅分為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兩種,土地稅為地方稅種。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1.5%為基本稅率,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增收累進稅。土地稅中,還規定征收空地稅、荒地稅。對于私有空地逾期未使用者征收空地稅,空地稅不少于應繳地價稅的3倍,不超過應繳地價稅的10倍;對于私有荒地,逾期未使用者,征收荒地稅,荒地稅不少于應征之地價稅,不超過應繳地稅的3倍。我們可借鑒臺灣開征空地稅、荒地稅做法,有效防止投機者大量圈占耕地屯而不用的現象。
他表示,在土地制度改革中,應當將土地立法提上重要日程。在建設法治中國的進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應當加快土地系列立法,切實將土地管理納入現代法治軌道。應改變以大量政策文件代替國家法律、重城市土地立法、輕農村土地立法等傾向,加快修改《憲法》有關條款,制定《土地法》等基本法律,修改《土地管理法》。
土地制度改革,既需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又需要加強制度建設,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