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能監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并發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節能監察是指依法開展節能監察的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被監察單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
《辦法》分總則、節能監察機構職責、節能監察實施、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27條。
《辦法》規定,被監察單位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行為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直接予以處罰的除外;有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被監察單位在整改期限屆滿后,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節能監察機構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記錄。被監察單位仍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用能行為的,由節能監察機構將有關線索轉交有處罰權的機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