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官帽斂財,奢侈品、豪車“任性”買,將“高人”奉為上賓、“辟邪符”隨身帶……從2015年2月江西省會昌縣委書記傅春榮被查至今,全國2800多個縣(市、區、旗)中,40余名縣委書記“敗下陣來”。
2015年中央表彰102名全國優秀縣委書記,業績突出,個人干凈、嚴于律己、清正廉潔,是他們共有的特點。相比之下,權力和利益面前,個別縣委書記忘記為人民服務的“初心”,用權腐化蛻變,最終“五毒俱全”。
從“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到反“四風”再到踐行“三嚴三實”,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發布,對縣委領導班子的帶頭人在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如何把握好從政、干事、為民、做人的尺度,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凈凈做事、坦坦蕩蕩為官,成為新形勢下縣委書記的重要考題。
心中無戒:“只要我張口,下面沒有常委敢說話的”
“只要我張口,下面沒有常委敢說話的。”縣委書記濫用權力,極易扭曲地方政治生態。甘肅省華亭縣原縣委書記任增祿貪腐案,嚴查之下牽出該縣129名官員,幾乎重要部門“全覆蓋”,當地干部評價他“一個人帶壞了一個縣”。
2015年6月落馬的河北省大名縣原縣委書記邊飛,曾前后主政三個縣。愛上購買珠寶、玉石后,更一發不可收拾地迷上了奢侈品。盡管“用人”腐敗已“收獲頗豐”,但仍舍不得自己掏錢,最后就找商人“借”。邊飛被查出索賄、非法收受現金、房產、汽車等總價上億元,他主政過的兩個貧困縣的干部、群眾深感震驚。
安徽省太和縣原縣委書記劉家坤,在征地拆遷、房屋預售方面為他人謀利,先后收受6名“老板”財物,折合人民幣2929萬余元。“你敢金錢開道、我便照單全收”,雙方結成“權錢同盟”。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的武漢市新洲區原區委書記王世益,更從土地出讓金賬戶中支借1億多元給一些企業“救急”。
從一些落馬縣委書記的情況來看,貪腐成性背后往往伴隨著信仰缺失和生活墮落。江西安遠縣原縣委書記鄺光華因有償違規轉讓稀土探礦權,給國家累計造成5.2億元經濟損失。辦案人員介紹,鄺光華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情人關系,更將風水先生奉為座上賓,常隨身攜帶多件“辟邪符”。
失控背后:“誰敢管我、誰能管我”
“公心”不正,手中權力就易“跑偏”、越位。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除了權力巨大且難以有效監督外,權力觀錯位是一些縣委書記為官“出格”的重要原因。
在邊飛的懺悔錄中,“絕對權力”表現明顯。“在一個縣我是縣委書記,自認為一切正確……正是這種思想,使我到了收受錢物、賣官、要錢不擇手段的地步、無法無天的地步。”任河北大名縣委書記后,邊飛開始繼續推行此前自己在永年縣當書記時立的“規矩”——副科調正科、當鄉鎮黨委書記、當縣直部門一把手,都明碼標價有行情。
經查,永年、大名兩縣多達32名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職務調整給邊飛送錢送物。其中,有縣直部門一把手,鄉鎮黨委書記、鎮長,也有學校校長。權力在手不再為人民服務,而為“人民幣”服務。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蔡斐認為,縣委書記在干部序列中說起來級別不高,但地位特殊。在這個崗位上面臨的考驗多,不少誘惑、討好就沖著他們來。有些縣遠離中心城市,更讓人覺得“山高皇帝遠”,個別人對“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的問題,已忘“初心”,權力任性必然滋生腐敗。
寧夏社科院研究員李祿勝表示,縣委書記往往掌握著地方上土地、項目、工程招投標等經濟發展的核心權力,又在干部選擇、動議、晉升、調配等方面擁有決定性一票。雖然有紀檢監察部門派駐,但有些監督難以實現。
專家指出,今年1月4日,近20年來首度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正式公開發布。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地方黨委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這將有望確保地方黨委既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又不會在工作中大包大攬,甚至越俎代庖。
樹“公心”: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中有戒
“一個優秀的縣委書記往往在地方的發展中起著決定性作用。”中國社會學學會副會長石英表示,縣委書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自身素質和一言一行,對基層干部隊伍有著示范引領作用。中央高度重視縣域治理,強調加強縣委書記干部隊伍建設,抓到了關鍵點上。
縣一級工作的好壞,關系國家的興衰安危。一個縣小則十幾萬人,大則幾百萬人,一個決策下去,其影響力非同小可,來不得半點馬虎。如何能讓2800余名手握重權、關系到一方安寧與發展的“父母官”,管好權力、慎用權力,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中有戒,是一道重要考題。
“‘一線總指揮’的‘總’字寓意深刻。”受到表彰的全國優秀縣委書記、河北涿鹿縣委書記陳崗認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深化改革的過程中,縣級政權所承擔的責任越來越大。縣委書記隊伍既要堅決貫徹中央及各級黨委的決策部署,又要把握好區域發展方向,更要潔身自好,營造出政通人和的良好發展環境。
寧夏賀蘭縣紀委監察局副局長朱建新認為,反腐高壓態勢下,可利用現有制度框架,繼續完善巡視制度,通過常態化、自上而下的巡視監督,約束縣委書記權力。此外,仍需加強對反腐敗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力的倒查追責,強化市級黨委、紀委對縣級領導干部用權履責的監督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