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之間冒用醫保卡也會被判刑?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最近引發了公眾熱議。在全國多地頻頻出臺規定允許家庭成員共享醫保卡賬戶余額的探索之下,這起案件引發的質疑尤其強烈。
事實上,冒用醫保卡獲刑的案例這并不是第一起。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項關于詐騙罪認定的法律解釋后,司法實務中的類似案例似乎有增多的趨勢。
在多年來違規使用醫保卡見慣不怪的大背景下,冒用醫保卡入刑能否遏止類似風氣?醫保制度改革對此又能有何作為?
并非孤例
諸暨的案件雖然轟動,但其實案情很簡單。
75歲的諸暨市市民鄒某患有高血壓已經30多年,長期需要服藥,她考慮到自己參加的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不及丈夫周惠吉參加的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高,就多次讓女兒周某使用丈夫的醫保卡到醫院配藥。自2011年至2015年7月案發時,先后34次到3家醫院配藥,報銷藥費11376.64元。此事周惠吉因臥病在床并不知情。
案發之后,鄒某和女兒周某將上述報銷費用全部退還,還被諸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以兩倍的罰款。2015年11月,兩人被諸暨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看到后感覺很震驚,家人親友間借用醫保卡雖說算不上比比皆是,至少也是司空見慣的現象了,實在沒想到這么嚴重。”一位網友留言道。
法治周末記者發現,上述案件并不是家人之間冒用醫保卡獲刑的第一例,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閱,最近兩年的類似案例就有數起。
例如,2014年,廣西南寧市青秀區的一起案件中,哥哥購買了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弟弟后來患腎結石需要治療,就借哥哥的醫療卡去醫院治療,將近兩年時間冒用哥哥的身份18次向南寧市青秀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領取醫療報銷款14萬多元,弟弟的妻子也共同協商并多次與丈夫去辦理報銷手續,3人最終都以詐騙罪而獲刑。
2015年,浙江天臺、云南彝良等地也都判處過類似的案件,親屬之間因一方生病冒用另一方的醫保卡而獲刑。
在這些判例之前,冒用醫保卡獲刑更多的案件集中于無病套利,醫保卡的來源不僅僅限于親友,也包括收買、盜用等,數額巨大,最終受到查處而獲刑。
“確實,過去那種無病套利更像人們通常理解的詐騙,從查獲來說,這種頻繁密集的大數額報銷也容易引起醫保中心的注意,然后報案。”一位長期從事經偵調查的民警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一般警方偵查這類案件主要都來源于醫保中心報案,像家人間這種偶爾借用是很難關注到的。”
“不參保卻使用了醫保基金,無論是不是家人,對于參保人來說,都是不公平的。”北京大學醫學部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政策與管理學系主任吳明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允許一人參保多人使用,將會對現行醫保政策帶來不小的沖擊。
立法的作為
冒用醫保卡與掛床、分解住院、刷卡套現、倒賣藥品等醫保欺詐違規行為一樣,過去曾多次被曝光,在醫保基金支出壓力日益加大的現狀下,對這類行為的打擊力度也在持續加大。
其實,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家人之間借用醫保卡的行為并沒有引起刑法的足夠重視,一則因為數額一般較小;二則因為醫療機構即便發現也極少移送司法機關。
醫保卡被冒用的案例雖然層出不窮,但由于刑法中一直有詐騙罪名,當涉案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時,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所作的7項法律解釋,其中的一項就是明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為什么要這樣規定?據立法者介紹,是因為近年來騙取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地方甚至出現有組織的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
對于這些行為到底應該怎么認識、怎么處理?各地的做法并不一致。有些案子是按詐騙罪處理的,有些是給予行政處分,還有些在追回社會保險金或者待遇后不予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社會保險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金、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騙取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金或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為,從性質上講,與刑法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是相同的,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對于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規定迥異
諸暨母女冒用家人醫保卡獲刑案件經媒體報道之后,爭議較大。
有觀點認為,醫保的本質就在于互助共濟,家人生病,相互借用醫保卡應該被允許。即便認為冒用醫保卡確實觸犯了法律,但在已經完全退還騙取的報銷款并被行政部門處以兩倍罰款之后,仍然被追究責任而獲刑,這樣的懲罰也偏重。
同情諸暨母女的很多都提到了在全國多地實行的親屬之間可關聯使用醫保卡的規定,既然已有不少地方允許親屬間互用醫保卡,那因類似行為而獲刑就顯得更加冤枉。
僅從公開報道上看,目前全國已有廣東、重慶、四川、福建、浙江、山東等多個省市出臺了醫保卡可供親屬使用的規定,但也都明確只限于參保人的醫保個人賬戶余額,具體的條件和使用范圍則細則各異。
2009年,時任廣東省勞動保障廳醫保處處長夏青解釋擴大醫保個人賬戶使用范圍的原因在于,現實中醫保個人賬戶結余太多,資金使用效率低,“全省醫保個人賬戶的結余已經超過100個億,而這些錢又不能共濟,有些人不夠用,有些人又用不上”。廣東成為全國較早推行這項規定的地區。
吳明教授解釋說,其實許多人并沒有對冒用醫保卡作嚴格區分,對于醫保個人賬戶,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今后生病時能負擔一部分,類似于強制儲蓄,這一部分的資金實際上是屬于參保人個人所有的,有些地方允許將它用于家庭成員之間,并無問題;但如果是住院報銷,涉及的就是公共的醫保基金,允許未參保的人來用就明顯不公平也違規。
“既然規則定了,大家就要遵守。(諸暨)這個家庭雖然貧困,但也可以通過申請救濟等其他合法渠道。既然違反了法律,受到處罰也無可厚非。至于是不是要罰那么重,可以商榷。”吳明認為。
追問公平
諸暨母女冒用家人醫保卡獲刑案件,也引發了公眾對于醫療公平問題的關注。
鄒某之所以要使用丈夫的醫保去醫院配藥,是因為后者的報銷比例較高,自付比例更低,顯然更經濟劃算。
按照我國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共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各不相同,具體差異雖然地方各異,但前兩者一般相差幾十個百分點,對于長期患者而言,數額不菲。
因此,有評論呼吁,保障醫療公平,應該對3種類型的醫保盡早并軌,享受均等的醫保待遇。
“3種醫保不一致,是歷史原因造成的,追求平等肯定是將來的方向,但這是一個逐步的過程,不可能一下子就把差距拉平。”吳明說,如果要求報銷比例均等,就得大幅增加對醫保的投入,而這個投入無非是由政府或參保人個人買單,個人顯然不愿意,政府的財力在短時間也不可能迅速增長。
許多人認為,冒用醫保卡等欺詐行為頻發,應當首先歸咎于醫療機構的把關不嚴,追責應當先追機構的責任,再追惡意套利的,最后才追究弱勢患者的。
吳明認為,加強監管并非易事,對于醫保欺詐問題,其實醫保部門也很頭疼,現實中情況比較復雜,比如子女拿年邁重病父母的醫保卡來醫院幫開藥,“醫生也為難,堅持讓本人來,不合情理,也容易引發醫患矛盾;給開嘛,就是違規,而且可能碰上倒藥謀利的”。
更現實的問題是,醫保監管的力量配置跟不上醫保規模的發展,2014年,浙江省人社廳醫保處處長胡長恩說,浙江省醫保管理機構與編制按500萬參保人數設置,但當時浙江省歸屬人保部門的醫保參保人數達到了近4000萬人。
“現在只好嚴厲處罰,殺一儆百,警示公眾:冒用醫保卡是違法的,是要判刑的,讓大家慢慢樹立起遵守規則的意識。”吳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