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函〔2015〕222 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報請審批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試點期為自批復之日起3年。原則同意《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為全國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積累可復制推廣的經驗。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總體方案》實施的組織領導。要下決心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在浦東新區選擇一些易操作、可管理的領域開展“證照分離”試點,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不斷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同時,進一步探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綜合監管體系,提高監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務更優。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先行試驗一些重大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措施。國務院審改辦、法制辦、工商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協調推進《總體方案》各項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五、試點期間,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總體方案》相應調整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據試點情況,大膽探索,穩步擴大試點領域。《總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件: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國務院
2015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活力,在上海浦東新區率先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義
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對于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簡政放權、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強化市場主體地位,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進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由審批改為備案,推動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提高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釋放企業創新創業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二是有利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推進轉變行政理念,提高監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務更優。三是有利于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通過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為企業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有利于企業加快適應國際通行的投資貿易規則,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二、總體要求
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是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舉措,主要解決“先照后證”后市場主體辦證難的問題。通過采取改革審批方式和加強綜合監管,進一步完善市場準入,使企業辦證更加便捷高效。對企業能夠自主決策的經營活動,取消行政審批,或改為備案管理;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的行政許可,簡化審批方式,實行告知承諾制;對不適合采取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辦事流程,公開辦事程序,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領域,繼續強化市場準入管理,加強風險防范。進一步探索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綜合監管體系,切實增強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
三、改革方式
按照易操作、可管理的要求,從與企業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中,選擇審批頻次比較高、改革后效果比較明顯的116項行政許可事項(詳見附表),先行開展改革試驗。根據行政許可事項的不同情況,分類推進,深入試點。
(一)取消審批。對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的事項,取消行政審批,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允許企業直接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包括設立可錄光盤生產企業審批等10項行政許可事項。
(二)取消審批,改為備案。政府為及時、準確地獲得相關信息,更好地開展行業引導、制定產業政策和維護公共利益,對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備案管理。根據規定的備案條件,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送政府有關部門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予以糾正或處罰。政府部門不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準或許可。包括加工貿易合同審批等6項行政許可事項。
(三)簡化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但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由行政審批機關制作告知承諾書,并向申請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業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業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即可當場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達到法定許可條件后,方可從事被許可行為。包括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等26項行政許可事項。
(四)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對暫時不能取消審批,也不適合采取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簡化辦事流程,公開辦事程序,推進標準化管理和網上辦理,明確審批標準和辦理時限,以最大程度減少審批的自由裁量權,實現辦理過程公開透明、辦理結果有明確預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等41項行政許可事項。
(五)對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動,加強市場準入管理。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加強風險控制,強化市場準入管理。包括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等33項行政許可事項。
四、綜合監管措施
(一)以信息互聯共享為基礎,實施協同監管。厘清政府有關部門市場監管職責,建立登記注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相互銜接的市場監管機制,推進實施“雙告知”、“雙隨機”抽查等制度。建立市場監管信息互聯共享機制,推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實現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推進統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模式,整合監管部門,減少監管層級,提高監管效能。
(二)以誠信管理為手段,實施分類監管。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和應用,建立行政審批誠信檔案制度,依據監管對象的日常經營活動、信用評價信息等誠信情況,將監管對象分為不同類別,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預警機制和懲戒機制。健全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企業“黑名單”制度。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加強對失信單位和人員的監督,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戒力度,視情況實施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注銷撤銷許可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等懲戒措施。
(三)以行業協會商會為依托,實施自律監管。積極引導市場主體自治自律,推進行業自律,促進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訂行規行約和行業內爭議處理規則,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社會團體標準。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監督會員遵守行業自律規范、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
(四)以社會力量參與為輔助,實施社會監督。監管部門可依法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檢查、檢驗、檢測。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在鑒證市場主體財務狀況、維護投資人權益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推進監管執法信息公開,暢通公眾知情和參與渠道,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進一步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強化輿論監督。
(五)以風險防范為底線,實施動態監管。建立風險防控基礎制度體系,完善風險評估、風險預警、風險處置等制度,定期開展風險點梳理排查、風險巡查。探索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實時采集和監控監管對象的信息,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提高發現問題和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優化風險告知提示方法,通過信息公示、抽查、抽檢等方式,強化對市場主體的全過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