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津逵:治理體系改革是農村改革的核心
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主任研究員
此次發布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是對近年來農村改革的一個整合,其中不乏可圈可點之處,比如:
第一,《方案》再次提出“開展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這是非常好的進步;改革開放取消人民公社,村民自治權被放到行政村也就是原來的大隊,這本是不合情理的做法——主要承擔行政職能的行政村,數千人口,方圓可能10平方公里,再加上近年來的合村并點,已非熟人社會,怎么可能形成自治組織呢?2014年中央1號文件第一次提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組可試點建村委會,搞村民自治”,2015年1號文件再次提出,說明對于村民自治抱持實事求是的態度了;
第二,把“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和農村基層組織制度更加完善”列入了深化農村改革的目標。在我看來,這一改革應該放在重中之重,因為國家深化改革的總體目標就是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這是中國現在面臨的最核心問題,也是十八大提出的深化體制改革的總目標;
第三,《方案》中提到了“允許采取差異性、過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中國幅員遼闊,東西南北的差異太大了,允許“差異性、過渡性”,就是說不必按文件指示一刀切,允許嘗試,可以先走半步、再走半步,把能解決的問題先解決;
第四,“依托土地等及集體資產所有權關系和鄉村傳統社會治理資源”這一提法也很值得深究?!班l村傳統社會治理資源”是什么?就是家族、宗族。這是實實在在的鄉村傳統,這種傳統在華南的閩粵地區保存得比華中華北都要好,改革開放、工業化、城市化中這些地方借助傳統將集體土地整合起來開發利用,發揮了非常好的作用。經過市場的洗禮,他們中產生了一群新的帶頭人,2015年的1號文件講的“新鄉賢”就是這些人。
當然,《方案》中也有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比如:
第一,沒有把治理體系改革放在農村改革的核心。我認同張英洪博士的觀點,“三農問題”的核心不是農民收入問題,也不是土地問題,而是農民的權利問題,而農民的政治權利首先是農民組織起來的權利,這就是《方案》所說的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問題;
第二,不需要在鄉村過分強調法治。鄉村是熟人社會,法律僅僅是底線,鄉村有“無需法律的秩序”,是道德在約束。在鄉村失德的風險非常高——爺爺做的善事或惡事,子孫后代都會記得;生人社會才需要強調法治。
第三,《方案》沒有提到怎樣為村支兩委減負。據我在湖南、河北、山東、廣東等地了解,村支兩委用于落實上級各種各樣的任務、檢查、考核、評比要占去少則70%、多則90%的精力。不給他們減負,如何走群眾路線?如果他們與村民中的各種意見領袖缺少面對面、心貼心的交流,就會影響農村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