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鑫:農村問題與國家經濟社會問題息息相關
中華兩岸和平發展促進會主席
我生長于中國臺灣的農村,臺灣的農業政策與大陸全然不同:從1950年起,臺灣開始實施“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地主收農民的地租不能超過375‰,即每收100斤稻谷地主最多只能拿37.5斤。這樣一來,農民留存比例相對較高,可以保障生活。
后來,臺灣又實施“打土豪,分田地”,方法是以企業股權置換地主土地,將其分給農戶耕種。地主往往不會耕田,但是他們很有經營頭腦,把臺灣工商業交由他們經營,于是出現了臺灣一躍而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的經濟騰飛。農民家庭可以耕種從地主手中置換出來的土地,面積按人口分配,但是土地必須親自耕種,而不能找人代耕,同時每年要上交收成的375‰給國家。農民連續耕作十年便可拿到土地永久所有權,擁有了土地的農民開始改良農產品、改良土地,致使產量猛增,米多到吃不完,這時該怎么辦?
于是采取了休耕和輪作。由于農業產量過剩,政府與農民商議,暫時停止耕種土地,政府每年補貼8萬塊的補償金——這就是休耕;由于稻米產量過高,政府與農民協商改種胡蘿卜等農作物——這就是輪作。休耕與輪作使土地得到休養生息,增進了土地的改良。
上述政策解決了農村的很多矛盾,帶動了農村的發展,還縮小了城鄉差距。在臺灣,沒有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的分別,人們可自由遷徙、自由選擇職業,由于城鄉發展相對平衡,反而有相當比例的城市富裕人群選擇到鄉村生活。
事實上,過去60多年臺灣的對農政策也經歷過轉折與調整,比如:20世紀90年代初,臺灣實施了農地自由化政策,放寬了對農地流動的管制,農地從之前的“農有、農用”變為“不見得要農有、但一定要農用”,這樣一來出現了很多城市居民下鄉買農地的情況。如何看待這一現象?原本耕種農地的老農民過世后,如果他們的兒子在城市中打工,繼承農地后無法自己耕種,就只能把土地賣掉。伴隨社會經濟發展,我們發現這一方案違反了法律“保障人民財產”的精神,只有提升農民所得,使務農收入不低于在外打工的收入,年輕人才會愿意回鄉耕田、做家庭農場,問題才可能解決。
再如,在農地流轉放開的過程中,臺灣曾出現過城市居民買地后在農地中建房的現象:按照當時的規定,農地中有10%的用地是用于建農舍的,農民可集中于此修建排水系統、存放農具,然而很多人違規將其建成了住宅,后來政府逐個檢查,將違法建設的住宅全部拆除——這是過去的一項政策失誤,如今已被禁止。
綜上所述,我認為農村的很多問題不是出在農村,而是出在政策,是過去多年對農政策的后遺癥;農村的問題也不能只靠農村,而與國家整體經濟與社會問題息息相關。此次出臺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已經在朝好的方向嘗試,如果我們能從全民平等的角度出發,制定出不僅造福農民、而且造福全體人民的政策,我想這是比較正確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