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信用約束 部門聯合懲戒
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已全文發布,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今年11月10日,國家發改委和工商總局聯合向社會發布《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其時工商總局透露正在著手制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辦法》,將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實施更嚴格的信用懲戒措施。時隔一個月,這部迄今為止最為嚴格的失信企業“黑名單”管理辦法或將出臺,未來將有助于對企業實施信用約束,構建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組織策劃傳銷將被列入“黑名單”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9類市場主體將被列入黑名單,其中包括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殘受到行政處罰等情形。
其中,組織、策劃傳銷或違反《直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情節嚴重受到行政處罰的,或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3年內受到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也被單獨作為列入“黑名單”予以公示的事由之一,以期通過這種方式引起社會公眾的注意。
工商總局表示,擬出臺規定中所列舉的9種情形,絕大部分是工商系統內各業務條線梳理出來的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經濟社會秩序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社會關注度高,群眾反映問題強烈。對這些行為除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有必要對相關企業進行工商內部約束,加強風險管理,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以擴大社會監督,達到嚴管目的。
對“黑名單”內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擬出臺的辦法規定,對因嚴重違法失信而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實施信用約束、部門聯合懲戒,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還列舉了7種一般懲戒措施,不僅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還可以在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變更登記、認定著名商標、授予相關榮譽稱號等方面予以限制。
據了解,考慮到“黑名單”管理的行政效能問題,在各級工商管理部門在對“黑名單”的管轄上,總體按照“誰登記、誰管轄”的原則進行管理。其中,工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
被錯劃入“黑名單”企業可依法提出異議
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并不等于允許工商管理部門施行過度的行政干預。
征求意見稿指出,在如何移出“黑名單”問題上,除因進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而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外,因其他情形都是在“黑名單”期限屆滿后,工商部門應主動作出移出決定。
另外,擬出臺規定還為被錯劃入“黑名單”的企業提供了救濟的渠道。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企業提出異議的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處理上必須要符合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應當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核實發現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
同時,考慮到列入和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此次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對企業被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