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15]2672號
國家鐵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國家鐵路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5]75號)有關規定,現將中央管理的國家鐵路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鐵路局在組織鐵路機車車輛(含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資格考試時,向報名參加考試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上限范圍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
二、國家鐵路局應嚴格按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