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石化集團公司黨組印發《關于禁止領導人員親屬經商辦企業與中國石化發生業務往來的規定》,要求各直屬單位廣大黨員領導人員嚴格遵照執行。領導人員范圍涵蓋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分(子)公司副科級及以上人員(含享受相應待遇人員)。
《規定》指出,嚴禁領導人員親屬經商辦企業與中國石化發生業務往來,或形成同業競爭,或存在其他侵害中國石化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領導人員親屬在國(境)內外注冊的公司、企業,與中國石化發生業務往來;領導人員親屬持有其股權的非上市公司、企業,與中國石化發生業務往來;領導人員之間利用職權互為對方親屬在與中國石化業務往來中提供便利條件;領導人員親屬在國(境)內外注冊的公司、企業,持有其股權的非上市公司、企業,受聘在其中擔任高級職務的非國有性質企業,存在侵害中國石化利益的行為等。
對存在違規行為的,由領導人員勸其親屬主動終止與中國石化的業務往來,停止同業競爭及其他侵害中國石化利益的行為,或者領導人員辭去現任職務。對違反本規定的領導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或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同時減發或全部扣發年度績效薪金。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領導人員未如實報告親屬經商辦企業情況的,一律先免職接受調查,根據調查情況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以匿名持股、掛靠其他企業、暗箱操作進行利益輸送等方式逃避監管的領導人員,從嚴從重處理。對領導人員違反規定且未及時糾正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領導班子和相應人員的責任。
集團公司黨組及各級黨委對貫徹落實規定負主體責任,加強對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將領導人員貫徹落實本規定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巡視工作的重要內容。紀檢監察機構對貫徹落實規定負監督責任,對干部群眾反映的有關線索進行核實,對違規違紀問題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