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稀土礦、鎢礦勘查開采審批管理,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出《關于規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作出一系列新規定。
具體包括:一是繼續暫停受理新的稀土礦勘查、稀土礦開采和鎢礦開采登記申請。允許3類情形例外:全額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專項資金勘查項目;具有國家確定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主體資格,為“采儲平衡”需要申請設立的稀土礦勘查項目;符合“開采總量控制、產能平衡、采儲平衡”要求、具有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且不突破指標情況下,申請新設鎢礦采礦權和大型稀土企業集團申請新的稀土礦采礦權。二是嚴格稀土礦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三是嚴格稀土礦鎢礦采礦權延續管理。稀土礦鎢礦采礦權延續時,應符合“開采總量控制、產能平衡”要求。四是凡涉及共伴生資源開采的,應將稀土礦、鎢礦開采納入總量控制指標管理,超指標開采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不具備儲備條件或儲備能力不足的,不得擴大礦區范圍、擴大生產能力。五是屬離子型稀土礦床類型的,按低風險類礦產有關規定管理。六是完善稀土礦鎢礦探礦權保留政策。稀土礦、鎢礦探礦權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實現探礦權轉采礦權的,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詳查后可按規定申請辦理探礦權保留。七是進一步嚴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稀土礦回收管理。
稀土礦、鎢礦是國務院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自實施開采總量控制以來,稀土礦、鎢礦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此次發出通知的目的,一是保持政策連續性,二是規范礦業權審批,三是加強開采總量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