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在扣除財政補貼后,當期出現收不抵支的省份達到22個。近日,一份“十三五”建議的官方輔導讀物透露了這一數據,它表明,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壓力在增大。
關于養老金缺口的話題,已經有點“老生常談”。近年來,我國人口結構出現了急劇變化,老齡化社會正在快速到來,退休者隊伍正在日趨龐大,而隨著上世紀80年代出生的獨生子女一代成為就業主力,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開始失衡。在此之前,一些省份已經出現養老金虧空問題,一般都由政府財政轉移支付。而在經濟增速換擋的情況下,財政轉移支付養老金缺乏可持續性。
因此,解決養老金缺口問題,需要建立更可靠的途徑。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這一要求在十八屆五中全會得到重申。盡管劃轉部分國資補充社保養老基金加重了國企負擔,但國企承擔這個義務符合其屬于全民資源的性質。從目前的情況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補充社保基金的改革仍進展緩慢,與日益緊迫的養老金缺口帶來的壓力不相適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對劃轉國有資本還存在一些制度設計上的困惑有待解決。
比如,將國企的部分股權劃轉到社保基金后,社保基金就成為國企的股東,這固然有利于其按股權享受國企收益,但同時,它也將承擔國企參與市場后可能出現的風險,如果某一國企經營失利破產清算,社保基金也將承擔其作為股東的法律責任。一旦這種情況發生,就會影響社保養老基金的安全。而如果為了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而由政府出面加大對國企的政策支持,為其減少市場風險,又與國企改革的方向不合,也容易損害市場公平。這個矛盾的存在,導致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進退維谷。
很顯然,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還需要政策細化。比如,可以由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在成為國企股東后,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一旦企業發生破產清算,社保基金的股東責任可以豁免。另外,社保基金享受國企紅利,也可以通過直接劃轉資本收益的途徑。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證養老金的支付屬于民生的重要內容,因此也可以規定從上繳公共財政的國有資本收益中按規定比例切割出一塊用于補充社保基金,這樣就能順利解決上述矛盾。
老齡化社會正在逼近中國,養老金收支失衡的缺口也在不斷加大。時間不等人,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個受到國人普遍關注的問題,從現在開始,就應該加緊研究,盡早建章立規,拿出符合國情、有可行性的方案,為社保養老基金建立起長效的運作機制,讓退休老人能夠安享美好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