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可追溯”和“實名制登記”兩項重要規定,使消費者可依法“連續追償”
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確了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這也就意味著食品安全追溯已經成為法定條款,也明確了消費者在網購時的權益和維權辦法。
該法第62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根據該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另外,據第131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在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后,消費者還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