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不新鮮,強拆也是,甚至即使強拆出了人命,外界的關注周期也在縮短。伴著山東臨沂強拆命案的余溫,遼寧海城的一系列“獨特”模式的強拆舊事被揭開。南都報道,隨著吉林省原副省長谷春立落馬,其曾主政七年的遼寧省鞍山市大拆大建被集中關注,而在鞍山下轄的縣級市海城,政府和法院甚至摸索并試圖推廣一套“合作”拆遷模式。
怎么個“合作”法?說來也不復雜,對付拆遷戶,海城的做法是以社區、街道或管理區的名義,起訴被拆遷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迅速作出先予執行裁定書,緊跟著政府組織強拆。排除什么妨害?還沒有簽署拆遷協議的業主,又妨害了誰?在海城數以百計的同類案件里,只要對政府提出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就已經屬于“影響了城市經濟發展,阻礙了政府規劃的落實,其行為已經構成妨礙”了,隨后的模式化處理,得到地方法院的背書。同時,法律規定的起碼的司法救濟渠道亦被法院堵死,來不及復議,拿不到判決,甚至訴訟都被銷案,這座地方權力與司法合謀搭建的“法律迷宮”,完美而殘酷。
盡管,早在十幾年前,最高法就已經明令禁止在拆遷過程中使用“先予執行”措施,且在海城如此大面積推開此拆遷妙招的同時,最高法也在反復重申拆遷爭議中先予執行的不可為。可以看到,海城模式的肆無忌憚,更多是地方司法機關對權力的無底線屈從。海城拆遷問題現在被揭開,也是因為昔日的主政者谷春立落馬,彼時“親自參與政府拆遷工作的各個環節”的鞍山中院院長宋景春亦被查處。司法機關在拆遷中徹底淪為地方主政者的背書工具,甘愿“用足用好法律,為政府土地整理提供司法保障”,使得司法機關的面目在過去甚至現在,都變得曖昧不清,這顯然超出了一樁貪腐案和幾名落馬高官的范圍,甚至也超出了拆遷這個話題的范疇。
司法如何、又為何被干擾和操控,這是個討論了很久的公共話題。以海城拆遷為例,市委書記的力推與法院院長的積極響應,恰好是當下司法面臨的最主要的兩股干擾勢力:法院外部的權力,以及法院內部的過度行政化。市委書記谷春立發話,法院要不要聽,或者說能不能不聽?另一邊,當院長響應或主動迎合地方拆遷需求,作為具體辦案的法官,能否有底氣頂住來自法院內部行政管理者的壓力?趨利避害的邏輯主導之下,公眾可能很難看到上述兩種本該存在、而且新一輪司法改革也一直試圖使其成為現實的假設。
不能苛求,可能確實也無法苛求普通法官躬身涉險,“法官也是人”,這是最常見、也被認為說得過去的理由。那么真問題來了,如何才能建立(或者說激活)司法的制衡與抗壓機制,讓具體的司法從業者可以沒那么多恐懼和風險地頂住下一次可能到來的壓力?日前爆出的另一個例子,廣西來賓某法院出現驚人一幕:在庭審期間法官公然傳紙條給公訴人支招,而公訴人則親自指揮法警試圖帶離律師。法庭莊嚴,卻就這樣被視同兒戲,法定職責無法有效履行,法檢制衡監督異化成了荒唐的“兄弟情”。
遼寧海城,廣西來賓,同樣的道理,不同的表現。法官像個法官的樣子,做好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事,同時耐得住寂寞(或者說頂得住壓力),不做不適合法官身份、法院職權做的事,說起來都很難,新一輪司法改革陸續推出各種改革措施,也試圖讓法院和法官能夠多有一些底氣和定力:獨立的人才評價與考核機制,高于普通公務員的薪酬,人財物統一管理。漲了工資的法官,是否就足以抵擋來自法院內外的權力壓力?下一次要求法院配合和背書的權力行為,是否真的會吃閉門羹?問題提出來,不著急作回答,因為這都有待司法改革的諸項配套措施逐一落到實處,不走過場,并且各方真誠、合力地推動。讓法律的歸法律,讓法官做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