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怎么管?日前,民政部印發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基本任職條件、負責人候選人產生辦法、負責人民主選舉程序以及負責人任職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規范和要求。
辦法明確了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具備的基本任職條件,從堅持黨的領導、遵紀守法、專業知識、年齡要求、身體要求、崗位要求等方面作了規定,特別明確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理事長(會長)、秘書長,理事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李勇介紹說:“負責人作為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日常事務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其基本素質和能力高低將直接影響脫鉤改革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的健康有序發展,為此,有必要明確其基本任職條件。”
脫鉤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基本由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推薦。脫鉤后,原業務主管單位承擔的人事管理職責被取消,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如何產生需要明確。針對這一問題,該辦法明確了負責人候選人產生程序,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按脫鉤后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對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予以調整。文件要求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當于換屆前15日向全體會員公示。
為確保脫鉤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產生能夠切實體現廣大會員的意愿,該辦法對負責人民主選舉程序作了明確規范。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當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選舉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1/2以上贊同方為有效;召開理事會的,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參與文件起草的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社團管理一處處長高成運說:“脫鉤后要創新監管方式,加強對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的監督管理。”文件提出要發揮黨組織作用,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應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要嚴格相關規定,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30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每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連任不超過2屆。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不得由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公務員兼任。要加強自治自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要加強監督檢查,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存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任職的,登記管理機關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民政部黨組成員、民間組織管理局局局長詹成付說:“這個辦法目前只是試行,按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參加脫鉤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都應執行這個辦法,脫鉤試點結束后,我們將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完善,最終形成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的有效制度。”
據了解,這個辦法是與中辦國辦《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相銜接的配套政策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