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電視、網絡等廣告中將難見到不滿10歲的童星代言人;各類明星也告別“任性代言”,接廣告代言需使用過產品;廣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能再代言廣告……新廣告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首次修訂。
根據新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
廣東省工商局廣告處處長林陽表示,廣告代言人主要是為商品或服務作推薦、證明,如果本身都沒有使用過商品或者接受過服務,其推薦和證明將不能代表其獨立意見?!耙髲V告代言人必須先行體驗,可以提高其責任意識,也符合廣告真實性原則的要求。”
另外,下月起,因“爸爸去哪兒”火起來的森碟、天天等不滿10周歲的童星,或將在廣告中暫別代言人的身份。值得一提的是,新廣告法規定,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林陽表示,雖然法律禁止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代言,但并不禁止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廣告表演,所以并不意味著以后的廣告都不能出現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名義或者形象。
此外,新廣告法在總則中明確:“今后,違法發布虛假廣告,將被處以廣告費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亂發短信廣告,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彈窗廣告須有一鍵關閉,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違反規定可對廣告主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