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從公眾視野“淡化”的房地產稅有了新動向。最新調整過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本周向社會公布,包括房地產稅法在內的34項立法任務進入其中,這意味著備受關注的房地產稅法已正式列入中國立法規劃。(8月5日 新華網)
媒體普遍注意到,環境保護稅法、增值稅法、資源稅法、房地產稅法、關稅法、船舶噸位稅法、耕地占用稅法等七大稅法被補充進本屆人大五年立法規劃,這被認為是稅收法定進程提速的重要信號。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是好事,但房地產稅立法也意味著將全面開征該項稅收,其他稅法的訂立道理也是類似。換句話說,包括房地產稅法在內,以上幾部稅法訂立之后,也就等于要開征更多的稅。
具體房地產稅而言,可以理解,地方政府一直以來缺乏穩定的稅種,靠土地出讓收入補充地方財政需求,不可能是長久之計。從國際經驗看,向不動產征稅是必然的。可以說,中國進行房地產稅立法,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不過,之于當下中國社會而言,整體稅負已經不低,冒然開征新稅應該慎重。最近幾年,特別是啟動本輪稅改以來,強調結構性減稅,也就是說有增也要有減。哪些稅該增,哪些該減?重點在于要開門立法、吸納各方意見,創造合理的博弈機制,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也要最大程度和公眾的期待相吻合。
這是稅改大的原則,具體到房地產稅的立法上來:此前上海、重慶進行了房產稅試點,房地產稅和房產稅一字之差,意義其實大不同。毫無疑問,房地產稅意味著更寬廣的含義。我們注意到,哪怕是字面含義更狹窄的房產稅,在上海、重慶的試點過程中,也面臨很多法理和邏輯上的挑戰。譬如,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城市土地公有制,因此購房者買房,實際上支付給政府的不是購地款,而只是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從這個角度上說,向一個沒有土地產權的房屋所有者征稅,從法理上顯然是說不通的。
房地產稅也好,還是目前上海、重慶試點的房產稅也好,最起碼要解決和土地出讓金等重合的稅和費,才能避免重復征稅。相對而言,上海、重慶的試點,征稅門檻較高、稅收總金額偏小,影響自然較小。而房地產稅立法并施行之后,那就是面對全國的房地產征稅,以上問題再無法回避。房地產稅要開征,就一定得先解決這個問題。
另外,值得一說的是,很多人寄望通過房地產稅調控房價。只是重慶也好,上海也罷,房產稅開征以來,不僅實際征稅效果不盡人意,兩地的房價是否真的就穩定下來,也是需要研究的。當然,開征房地產稅是否有利于房地產調控可以繼續討論,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近年來放風擴圍房產稅的部門和機構,似乎不是住建部就是財政部、國稅總局、地方政府。應指出的是,從程序正義和法理上說,事實上政府部門是沒有權力隨意開征稅的,這需要立法機關,也就是人大的批準才具有合法性。此次,人大確定通過立法開征房地產稅,至少比相關部門擴圍房產稅要好。
更根本的是,房地產稅立法應充分吸取重慶、上海試點的經驗和教訓,并推動配套改革同步進行。我們看到,政府提出開征房產稅時,坊間和學界有很多開征房產稅將有利于房價下調、斬斷土地財政等觀點。這些方面,經過這幾年時間的發酵和爭論,公眾其實有了比較理性的看法:立法要充分博弈、稅款如何使用必須透明、土地財政必須改革、保障房建設投入要加大,這四點是無論如何不能繞開的。否則,全面開征房地產稅的行為就是不負責任的。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尊重民意,讓房地產稅立法,經得起法律程序和歷史的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