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提出,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大病保險制度。《意見》還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當個人自付部分超過一定額度,就可能導致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這個病就是大病”。(8月3日《長沙晚報》)
大病保險新政可謂亮點頗多,比如對大病保險支付比例、覆蓋面以定量形式設定了明確的目標。當然,其最大的亮點當屬大病標準的界定,明確要求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界定標準,一改此前以病種為界定標準的做法。這對防止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意味著我國醫療保障水平邁上了一個新臺階。
此前,大病保險報銷都要以政府部門規定的病種為限,如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等,目錄之外的病種,即使花費再多,甚至患者家庭已無力承受,通常也不能按大病報銷。然而,現實生活中,許多排除在大病報銷目錄之外的病種,未必花費不多,比如一些普通的慢性疾病一次性治療費用或許并不高,但由于需長年累月診療服藥,所花總費用可能比目錄之中的病種高。而且,患目錄之內病種的人或許只是少數,患慢性疾病的人才占大多數。因此,以某些特殊病種為認定標準的大病保險,極易將許多真正需要救助的患者拒之門外,導致一些家庭因災難性醫療支出而致貧或返貧,甚至出現令人唏噓的“在家等死”“有病無錢治,男子自鋸腿”等悲劇。顯然,以病種作為大病認定標準的做法,很難充分發揮醫療保障兜底的作用。
如今,《意見》明確規定,“當個人就醫自付部分超過一定額度,就可能導致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這個病就是大病”。按照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一個家庭強制性醫療支出超過家庭一般消費的40%,就意味著這個家庭發生了災難性的醫療支出。因此,這種不以病種為限的大病保險新政的親民性、科學性和合理性不言而喻。事實上,以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也是國際的通行做法。
不過,善政尚需善施,尤其是要嚴防某些醫療機構“好經念歪”,如醫院和醫生借機濫開大檢查、大處方等。正如一位骨科專家所透露,一些原本用石膏固定就可治愈的骨折患者,因醫生受利益驅動而用“鋼板”固定。這種“虛胖”的治療,乍看大病報銷能減輕負擔,但實質上患者自付部分的絕對數額卻依然偏高,并不能躲過“大病”帶來的災難。
可見,要使以醫療費用界定“大病”這一善政真正結出善果,就有賴于相關部門提升醫療費用的監管能力與水平,跟進和完善相應的配套措施,確保提高報銷比例和杜絕過度治療雙管齊下,方能讓善政不折不扣地施惠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