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關于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試點方案》、《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文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
這幾份文件各有亮點,其中最突出的,如首次國家層面提出環境保護“黨政同責”、明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損害生態環境終生追責。某種程度上,此前輿論內外呼聲頗高的將環境問題納入政績考核的要求得到了充分的落實。
將環境責任與GDP掛鉤,形成綠色GDP的新概念,過去地方上提出過,但進展如何,有沒有人因為污染被追責,此前少有耳聞。而事實上,我們生活的環境有沒有改變,是向好還是惡化?想必近年來,無論你走出戶外,還是出游異地,心中自有答案。
面對這樣的環境現實,污染要不要治理的問題早該跨過。那么怎么治理,環境問題在行政排序上應該放到什么位置,是此前一直糾結的地方。沒有人不希望擁有青山綠水、湛藍天空,哪怕身處污染行業甚至受益污染行業的當事者,但是一旦環境治理與行業發展相聯系,甚至形成負相關,便有了發展還是治污,哪個先行的問題。過去我們選擇的是先污染后治理,這條老路已經證明走不通了,環境問題必須提到優先位置。
在傳統認識中,發展與環保看似矛盾,地方堅持落后的污染產業,環境下去了,關閉產業、企業做不下去,經濟上不來有人還可能失業,所以兩者必有一失。這其實還是老的發展觀,一味的GDP崇拜。發展固然聯系著明天,但發展同時還牽系未來。如果拉長時間軸,以代際為基點來看,環境污染究竟是發展的得還是發展的失,今天的污染型發展所破壞的,未來的發展能不能彌補回來?進一步看,若關閉落后的發展方式實現轉型,今天來看要承受短暫的痛苦,長遠看是苦還是甜?結果是不言自明的。
既然如此,為什么在社會環境治理呼聲日盛的這幾年,環境治理的切實行動談不上多,環境執法始終處于弱勢?很大一部分原因正是環境責任與行政責任的脫鉤。環境治理之宜很難在當下顯現,更不像經濟數據那樣一目了然,這也造成了普遍的對環境治理的不積極。而眼下環境追責,恰恰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此前污染治理的方式,是依據相關環境法規則,責令企業整改治污,這面臨的尷尬是,由于相關法律不夠嚴苛,企業交了罰單繼續污染,甚至環境執法力度過弱,企業以保經濟為由污染不減,無形中環境治理下放到了一線,取決于企業配合監督沒有。實際上,之所以經濟學家科斯將環境問題稱作“公地悲劇”,本身說明了公共性的環境問題很難放置社會話題中央,任人認領責任,改變環境現狀,必須是政府主動承擔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這個意義上,對官員的環境終身追責,就是環境監督責任的強制上移。
今年圍繞環境問題,無論是前期的多項立法還是日前多項文件的頻密出臺,都可以清晰地看到作為改革的重要部分,環境問題已經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治污的共識,具體的律令規章已陸續到位,怎么進一步細化,敦促落實,如終身追責怎么確保后任官員有追責前任的動力,都需要后續更多措施的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