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峰會的主題是“新型城鎮化與土地利用”,新型城鎮化涉及到土地問題,但并不是所有的土地問題都直接與城鎮化有關。我們所講的土地制度改革包括三塊地:一是征地。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城市發展需要占用農村土地,過去無論是公眾利益還是非公眾利益,我們都一律采取政府征收的形式,這與《憲法》相違背。《憲法》明確表示,國家為了公眾利益的需要才去征收土地,但城市化和工業化并非都是公眾利益,因此,這種征地制度要改,這涉及到城鎮化。二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建設全國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這與新型城鎮化有關。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的宅基地該不該流轉。隨著大量農村人口進城,宅基地被閑置,閑置的宅基地本身也是建設用地,能不能通過增減掛鉤或其他方式使它們進入建設用地市場?這三塊地都與城市化有關。現在我們討論的案例是農業用地,農業用地跟城市化并沒有直接的關系。
水漳村案例的意義何在?其意義應是農村集體土地在30年前被分田到戶了,但都是小規模經營,一家一戶平均不到10畝地,這相當于美國的1/400,歐盟的1/40,臺灣、日本、韓國的1/4。憑借著這些土地,農民年人均收入是一畝地500元錢左右,這些錢不可能讓農民脫貧奔小康,因此這些土地就通過流轉的方式,向少數人手上集中,從而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那么流轉的規模要達到什么程度?少說也要達到100畝,這就意味著農村大量的剩余勞動力要轉移出來,這與城市化有關。農業勞動力水平的提高以及制度的改革允許農村集體土地進行流轉,原有農民耕種土地規模擴大,剩余勞動力農業轉移人口進城,加快了城市化進程,這與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有關。
水漳村的土地信托是一種新的方式,它對城市化有何作用?原來那1600畝地承載了許多農業人口,現在變成由圣水櫻桃合作社經營,那么這1600畝土地吸收了多少勞動力?其他農業人口是不是從土地經營中脫離出來進入了城市?這是我要提的第一個問題,和中國的城市化有關。第二,案例中顯示,這種做法避免了去農化和去糧化,確實避免了去農化,因為原本就生產櫻桃、藍莓,經過土地信托后繼續經營櫻桃、藍莓,但并沒有保證去糧化,因為沒有種糧食。這個問題涉及到土地信托只在這些領域才有盈利空間,否則假如這1600畝地仍然種糧食,那么僅憑著種糧食的收入,恐怕難以支付農民每年每畝1000元的土地流轉費。這也帶來一個問題,這種土地信托的方式以及其他的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到底盯著的是哪個領域。如果是純粹的糧食生產,那么他們是否還有這個積極性?恐怕是沒有。這就說明,目前我們的農業政策、糧食政策有待提高,如果說種糧食吃虧,那企業更不可能把錢砸在這里。因此我們要思考,通過什么方式才能保證真正的不去糧化?如果大量的資本進入了農村,卻都是種櫻桃、藍莓、瓜果梨桃,那誰來解決我們的飯碗問題?
再回到剛剛黨國英教授談到的問題,1600畝地原本就是被合作社經營,只是出現了資金問題,現在所采取的土地信托,實際上就是農民將土地經營權交給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又把經營權交給了合作社。為什么要在中間繞一圈?為什么1600畝地不能由農民自己經營?困難無非是資金問題。為什么我們的金融、政策不能直接給農業做資金支持?因為農村沒有抵押物,無法貸款,因此,在目前我們這種制度、體系之下,特別是農地、宅基地制度沒有進行改革之前,土地信托只能是唯一可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