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農民工猝死在深圳橫崗鎮誠毅達五金廠保安室,老板也愿意通過私了的方式對其家屬賠償10萬元。這本來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勞動糾紛案件,但僅僅因為這位不幸的農民工已經62歲,就使得這個勞動糾紛案件變得十分不尋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7年發布的《關于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以及2010年發布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這兩個司法答復都一致認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超齡人員都按工傷處理。據此,本案的農民工猝死在工作崗位就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其賠償費可以分為一次性工亡補償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個部分來計算,共計80余萬元。
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行政部門的規定卻與上述司法解釋正好相反。比如2005年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中提出,如果聘用的超齡勞動者出現工傷事故,那么采取的處理方式是可“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處理。既然是“參照“,實際上就否認了這是工傷責任。一些地方政府的規定也大都依葫蘆畫瓢,對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事故不予認定。
不僅如此,即使是受傷害的農民工家屬為維護權益而走司法程序,那么從申請工傷認定到行政訴訟、賠償仲裁到法院至起訴,再到最后執行,慢慢司法路恐怕也是大多數農民工無法承受之重。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私了或者干脆自認倒霉的農民工幾乎就成了唯一的選擇。
從目前的趨勢來看,涉及超齡農民工的勞動糾紛案件越來越多,而如何保護他們的權益則是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急需解決的重大問題。之所以超齡農民工會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勞動力隊伍當中,則是多種原因疊加的結果。一方面,我國已進入“勞動力拐點“階段,人口紅利正在逐漸消失。與此相對應的是,人口老齡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而已經成為我國勞動力隊伍中”主力軍“的農民工群體,也正在”變少“、”變老“。國家統計局近日發布的《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目前全國農民工總量已經達到2.7億人,但增長幅度卻僅為1.9%。從年齡結構來看,農民工平均年齡由35.5歲上升到38.3歲。其中40歲以下農民工所占比重繼續下降,由2010年的65.9%下降到2014年的56.5%,而50歲以上的農民工占比則從12.9%上升到17.1%。
另一方面,之所以有這么多超齡農民工放著“清?!安幌恚辉诩依锇捕韧砟甓鰜硇量啻蚬?,還有長期收入不高和社會保障沒有覆蓋有關。雖然近些年因為”招工難“現象使得農民工的工資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和城鎮職工相比,仍存在著不小的差距。在社會保障方面,2014年農民工“五險一金”的參保率分別為:工傷保險26.2%、醫療保險17.6%、養老保險16.7%、失業保險10.5%、生育保險7.8%、住房公積金5.5%。不難看出,絕大多數農民工并沒有被置于社會保障的“保護傘“之下。
面對農民工隊伍中的“白發浪潮“,我們決不能坐視不管,或者以各種理由去忽略該群體的權益保障問題。事實上,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的法律是將超齡農民工的權益保護納入其中的。現在的問題是法律與行政規定的沖突以及維護地方利益和企業利益的需要。但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究竟法大還是行政規定大,本來是一個顯而易見的事情。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行政規定卻往往凌駕在法律之上,這才是當前超齡農民工權益容易受到傷害的根源所在。
因此,必須按照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將眾多的超齡農民工納入勞動保護的范圍內。同時強化勞動合同管理,明確雇用單位保護所有員工的權利和責任。這既是順應勞動力結構變化的需要,也是體現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