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紛紛表示,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充分吸納了一審時很多委員、代表和群眾的意見,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同時,他們也都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意見建議。
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關于行賄犯罪規定了第二種情形,即“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此,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此款很容易成為行賄犯罪者的免罪理由,放縱行賄犯罪行為。受賄和行賄都是犯罪,沒有行賄才沒有受賄。對行賄犯罪,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減輕處罰,但不可以免除處罰。
毒駕建議入刑
“毒駕”入刑是很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共同呼聲。“據統計,我國現在吸毒人口達1400余萬,比2008年增長了6.8倍,而且吸毒的人群越來越年輕化。吸毒人員駕駛車輛,會有方向感、距離感和時空感的錯亂,發生事故風險明顯增加。與酒駕相比,毒駕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但是按照現行法律,與酒駕相比,毒駕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明顯偏輕。”方新委員說。
韓曉武委員表達了類似觀點,并且指出,“據有關部門檢測,酒后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而毒駕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特別是毒癮發作時駕車更加危險。另一方面,目前吸毒快速檢測技術已獲得突破,公安機關采用唾液檢測法,在路邊就可以進行吸毒篩查。毒駕完全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應納入刑法范疇。”
對于收買拐賣婦女建議刪除“免除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進行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此,張平委員表示,“新的規定仍保留了‘可以從輕處罰’,這一規定的最初動機是好的,從具體案例看,這樣可以降低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的難度。但這種‘從輕’不利于震懾拐賣兒童犯罪,不利于徹底肅清被拐兒童的買方市場。”“我支持將收買拐賣婦女和收買拐賣兒童區分開來,但是對于收買婦女,建議刪除‘免除處罰’。” 列席本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甘善澤說,因為在買賣婦女過程中,都會有違背婦女意愿,脅迫婦女、欺騙、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出現性侵犯行為,都會造成受害人的精神傷害。
有關恐怖犯罪的量刑偏輕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對有關恐怖活動犯罪作出了新的規定。“它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既對恐怖犯罪等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懲處保持了高壓態勢,也對社會危害較輕或者有從輕情節的犯罪,留下從寬處理的余地和空間,總體上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能夠較好地滿足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司法需要。”王其江委員說。
同時,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目前有關恐怖犯罪的量刑仍然偏輕。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的部分內容修改為,“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