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因為農村治理缺失所引發的惡性事件頻頻出現,特別是在征地、拆遷等大型項目中暴露無遺。原本拆遷和征用只是一個簡單的行政程序,為什么卻滋生如此多腐敗?這無疑不是武力與權力相互疊加的結果。
首先,拆遷、征用項目蘊含著巨大的利益鏈條,為腐敗提供了誘因;其次,拆遷征地涉及政府、村干部、開發商、農民四個主體,傳統的制度重在規范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關系,而忽視了四者之間的交錯關系,進而使監管出現了很多灰色地帶,為腐敗提供了土壤;最后,農村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中最關鍵、最核心和最復雜的環節,因為其在權力運作上存在隱蔽性、排外性、對抗性和在監管上存在軟弱性、無序性等特征。故其運作規律非同于一般公權力。
在缺乏監管的環境下,它很容易形成由武力和權力混合搭構而形成的以村霸為主導的權力系統。為什么農村會出現這種混亂治理的局面呢?有很多學者明確指出,其核心問題是沒有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村干部選撥、任用機制。其實并非如此!
在我國古代,以宗族、士紳和保甲制度為基礎的自治模式早就存在,并且1998年《村委會組織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確定農村自治的,村干部都由村民選舉產生,村長由書記提名、村民選舉、鎮政府任命。從理論層面上講,這是最為民主的一種人才選撥任用機制,幾乎沒有任何權力介入。但是無數的案例表明,恰恰是這種最為民主的選撥機制打造了農村霸權。
追溯歷史,宋代以后鄉約逐漸成為了約束鄉里的政治性較強的組織行為規范,為鄉村自治性質的社會治理方式提供了條件,久而久之中國農村形成了由道德、禮樂和法律的三位一體構成的三元和合的治理模式,其思想根源是天地人三才的和合。
新中國成立以來,在計劃經濟和改革開放初期農村自治對我國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并推動著社會治理體系有效運行。我們將該階段農村自治成功的原因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農村是建立于集體觀念之上的顯著不同于西方的鄉村文化和價值體系,村民具有明確的集體意識和觀念,可以在利益上進行合理的取舍;第二,以家族、知識分子等為派系伴生的各種社會力量可以相互制衡,形成推動農村發展的合力;第三,以德行和階級作為考核村干部的主要標準;第四,商品化、市場化不全面,能夠滋生腐敗的灰色地帶相對較少。
在當前農村,新生代農民群體身上的淳樸鄉風正在逐漸褪色,群體觀念也在瓦崩,取而代之的是身份炫耀與攀比心態,物質欲高、功利心強、道德約束低、文明程度差也使得廣大知識分子滿腹無力感。其核心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村的人員結構發生著劇變。改革開放以來,勞動力大量向城市涌入,農村老弱病孺增多,留守兒童和空巢老人逐漸成為人口的主要組成部分。進而讓一些不學無術,家族勢力較大的人能夠鉆空子擔任村干部,致使制約權力蔓延的合力和社會正義逐漸缺失,社會理性也隨之傾斜;
第二,與現實相匹配的制度出現嚴重滯后,監管顯得蒼白無力;第三,農村缺少社會賢達,德高望重的鄉賢已經不復存在。反觀農村治理的歷史,八、九十年代,農村主要依靠德高望重的鄉賢進行治理,而今整個農村都進入了常人治理時代;
第四,農村自治與政府監管權力分配嚴重失調,近些年鄉鎮政府事前指導的行動不斷加強,而事后監督的功能卻不斷削弱。前者使得農村自治的功能削弱,后者使農村權力運行潛規則增多且難以被發現、懲處。
第五,農村道德的約束力嚴重下滑,鄉風難以形成足夠的威懾。第六,城鎮化與鄉村化發展失調,導致農村在結構上出現了明顯的邊緣化、原子化、碎片化、空洞化,在人情上也出現了世俗化、功利化、隔閡化問題。第七,個人利益本位主義逐步取代了集體主義,以集體主義為核心所建立的文化內涵和價值體系正在遭受瓦解,取而代之的是身份炫耀與攀比心態,物質欲高、功利心強、道德約束低等治理頑疾。
以上七種缺失容易使得權力脫離監管,進而讓合法的規則產生不合法的權力運作。目前很多學者抱著選舉萬能主義的思想,認為只要把村干部的選撥工作做好,就能從源頭上消除腐敗。其實不然!
在實踐中,我們將農村腐敗的原因可以歸納為:第一,農村被武力掌管的原因是老弱病殘留守,各種力量出現了難以相互制衡的局面;第二,村干部的權力運作滋生灰色領域的主要原因是操作不公平,權力壟斷和監管不嚴的結果。如果既沒有鄉賢制定完備的規范使農村形成嚴格的道德約束,又沒有與之抗衡的社會合力。那么,權力的霸道和武力的奴役又如何能受到限制呢?
筆者認為:一方面,注重基層善治之道,要在“政者有其為”的宗旨下把農民群眾組織起來,糾正把選舉當萬靈丹的理論迷思,真正回歸人民政治依靠人民。既要發動農民積極參與農村管理,又要組織現有的社會力量或催生新的民間力量介入農村管理,壓制農村霸權,進而對村霸、村惡形成有效的威懾。
從根本上瓦解“通過武力形成威懾,進而獲得合法的權力,用權力的外衣掩飾武力的非法性”的惡性循環。另一方面,武力催生霸權,霸權產生獨裁,只有民主才能避免強權。在農村事務上主要的監督方式有政府監管和民主監督兩種。在一般行政活動中,政府對村委會的監管主要表現為事前指導和事后追責兩種;人民群眾對村干部的監管主要表現在監督、彈劾和罷免的基礎之上。
無數的實例表明,農村監管變得越來越形式化,這需要民間力量與政府機關共同作力才能破除這一困境。所以還需要制度不斷地均衡農村自治、政府監管與村民監督三者的關系,使之既能發揮農村自治的優勢,又不讓農村脫離監管,成為村霸村棍的樂園。只有這樣,方能實現農村治理法治化、管理民主化、鄉風淳樸化的宏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