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安眾受賄案,認定被告人陳安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陳安眾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衡陽市委副書記、衡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江西省景德鎮市委副書記、景德鎮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江西省萍鄉市委書記,中共江西省九江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江西省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珠海經濟特區三橋集團有限公司、晏德文、孫家群等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銀行貸款、承攬工程、調整職務等方面提供幫助。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陳安眾直接或者通過李靈、溫慧君等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珠海經濟特區三橋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高喬、晏德文、孫家群等29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0萬余元。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安眾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后,陳安眾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