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各地區、各部門近期在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中普遍關心的相關問題,中國政府網11日對外公布了國務院最新通知,明確已出臺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應按規定期限執行。
這份名為《國務院關于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針對去年底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中涉及的相關事項作出進一步規定。
通知明確,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各地區、各部門已經出臺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合同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此外,各地區、各部門今后制定出臺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準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批準后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通知還指出,《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