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湖市新灘鎮下灣村十余名村民反映稱,該村4000多畝耕地于2012年被征用,兩年多過去了,仍有2000多萬元征地補償款既沒到農戶手中,也不在村集體,而是被悄悄截留,用于給公司放貸。(4 月19日荊楚網)
從報道得知,新灘開發區69平方公里被武漢開發區“經濟托管”,下灣村200多農戶的4000多畝耕地因此被劃入征收范圍。村委會針對不同家庭和人群,按人均7萬元、6.3萬元、2萬元、1.5萬元等幾個標準,將補償款陸續打入村民手中??此骑L平浪靜,井井有條,實則暗流涌動,誰料因為涉及不同的補償標準,出現了4660元/畝的差額,涉及補償款差額竟然高達2000多萬元。這筆錢去哪了?很快,全村炸開了鍋。
一邊是新灘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副主任“這筆村集體的資金,現在我們借過來,用于園區建設。經過請示領導后,放到我們這,以公司形式運作。錢還是你們的”;一邊是官方回應“這筆錢借給了鎮里一個建筑公司,去年一年的利息190多萬”,不禁納悶了,兩種“南轅北轍”的說法,村民該信誰的?而且,明明說是“借錢”,那作為債主的村民們怎么都不知道,他們同意了嗎?債主根本都不知道的支出,如果有去無回,誰能放心?還有,“錢還是農民的”,那“100萬一年給6萬息錢”誰拿走了?“借貸一年利息190萬”,賺錢可以理解,但不怕一萬就怕萬一,那萬一打了水漂,血本無歸,這筆錢,村委會還會向村民“坦白”嗎?被“蒙在鼓里”的村民的利益誰來保障?
眾所周知,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如果被截留和挪用,首先應依法追回,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應追回損失,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顯然,既有國家法律的明文要求,又有地方部門發文規定,洪湖市新灘鎮政府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韙“截留補償款”,更為嚴重的是,明明已經嚴重違規,還要編造一個自欺欺人的理由“錢還是你們的”,簡直強詞奪理,機關算盡太聰明。這些行徑,不僅反映了一些地方官員漠視群眾利益的行政亂作為,更暴露了法治意識淡薄、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和公權力的虛妄膨脹。還有,上級行政力量監督不作為,下級民意監督跟不上無疑給了公權力胡作非為的“豹膽”。
筆者認為,“征地款遭截留”緣于權力脫韁,這樣的“雙簧”還要演多久?明顯是當地政府提前挖了“坑”,只是村民渾然不知罷了。其實,這筆資金不是不可以借貸給公司,而是要做到公開、透明、合法,不是由哪個組織或個人私自決定。即便是村集體的錢,村民理應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對于補償款的分配,只要征得村集體里全體成員同意,既可以由村集體代為保管,也可以分給村民個人。因此,相關部門要迅速出擊,順藤摸瓜,查明補償款的真正去向,深挖背后的貓膩,到底是誰將補償款“據為己有”,必須給村民一個合理合法的真相。
事實上,征地補償、安置費是個極為敏感、農民極為關心的問題,處理不好,極易成為引發農村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因此,要堅決杜絕征地款遭截留,一方面,建立健全和落實村務公開制度,創新村級民主治理機制,賦予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制約村干部權力,避免少數人說了算,把“小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同時堅持定期檢查、抽樣檢查和舉報核實相結合,堅持群眾監督組織化程序化,堅持各級紀檢和監督機關督查督辦,上下聯動,齊抓共管,使村務公開工作取得實效。
另一方面,健全征地補償、征地拆遷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堵住現存的制度漏洞,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讓村干部沒有搞權力尋租的空間,對截留、挪用征地款的必須依法追回,并嚴肅追究相關人責任的法律責任,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