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期待鼓勵環保“公眾參與”不止于明確“公眾可以在場”,還將以各種方式確保“公眾必須在場”
15日傍晚的北京,讓人難忘。幾分鐘之內天氣就變黃了,能見度小于1000米,一瞬間的黃沙漫天,讓人有種電影《星際穿越》里世界末日的即視感。據北京市氣象臺統計,這是2002年3月20日之后,北京時隔13年再次出現沙塵暴。各種社交圈里的溫馨提示層出不窮,“今夜別加班,早點回家”。北京、河北、新疆、遼寧等北方地區有揚沙或浮塵,局地沙塵暴。
身處這樣的環境,再次讓公眾意識到環保問題的重要性。對每一位個體而言,我們不僅僅是環境破壞的受害者,也可能是環境破壞的制造者,而要改善環境,喚回藍天,保住綠水青山,我們就應該成為環保治理過程中的參與者和監督者。
環保部近期公布《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提出公眾可參與環保政策的制定及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這無疑進一步拓展了環保公眾參與的范圍,也是推動“史上最嚴環保法”落實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人們更加期待鼓勵環保公眾參與不止于明確“公眾可以在場”,還將以各種方式確保公眾必須在場。
新《環境保護法》最大的亮點是設立專章,對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做出了規定,這也是中國在法律層面上首次明確公眾的環境權。作為配套規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力圖細化公眾的參與權,這引發了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從網友的熱烈討論中不難發現,人們希望該辦法所涉及的權利更加廣泛,期待這些權利從“應有”變為“實有”。
公眾參與權利無法由虛轉實,最大的難點是環境信息不公開,沒有知情權也就無法保證公眾的參與權。為配合新環保法實施,環保部要求地方公開重點排污企業的環保信息。然而,截至目前仍然應者寥寥。一方面,企業害怕公開排污信息接受監督影響效益;另一方面,公眾擔心政府部門袒護企業,公布虛假排污信息。在環保信息公開上,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政府和企業兩對關系仍然理不順,成為環保治理公眾參與的一大障礙。
在環保領域公眾參與的缺席,飽受詬病的原因是法規對參與主體資格的限定過嚴。在這方面,環境公益訴訟長期以來叫好不叫座便是病征。以去年判賠金額最大的江蘇1.6億元環境公益訴訟案為例,由于新環保法規定環保組織必須成立5年才有訴訟資格,庭審一度陷入僵局。有數據統計,按照新法的要求,全國符合環保公益訴訟資格的社會組織不超過300家,這與每年數以萬計的環境違法案件相比,無異于杯水車薪。同樣地,此次公眾參與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強調公眾參與的“公益”目的,或也會限制公眾參與范圍。
除了降低門檻,要保證公眾在環保治理過程中出場,還應當對環保評估、決策等行政流程進行再造,甚至對相關部門的行為進行約束。從近年發生的環保事件中不難發現,正是因為公眾參與和監督的渠道不暢通,讓環保問題屢屢升格為社會問題。應該看到,公眾參與是提升環境保護治理的有效方式,正是因為在某些方面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失靈,才凸顯出以公眾參與推動環保相關科學合理決策的重要性。
從“可以在場”到“必須在場”,環保公眾參與權利的最終保障還是法律的權威。在法律層面上,中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歷史并不長,我國法律首次確立環保活動的“公眾參與”是在2002年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即便在新環保法中再次強調公眾參與權,作為其落實細則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仍只是效力較低部門規章。因此,也有網友建議由國務院專門出臺行政法規性質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
沙塵來襲再次提醒我們,環境治理時不我待,制度建設應該提速,環保執法應該帶“牙”,而公民不妨主動積極從身邊的一點一滴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