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公積金政策調整頻繁。無論是國管公積金還是地方公積金,都釋放了一個明顯政策信號:公積金貸款條件放寬了,貸款額度提高了,貸款時間縮短了。
公積金來源于個人扣款和單位繳納,從某種意義講屬于繳納者個人的財產,具有“個人財產”的屬性,提高其使用效率和增加使用范圍,就必須考慮到這種專屬性。然而現實卻是,在絕大多數地方,公積金的使用面都很窄,除了購房可以貸款之外,然后就是裝修等與住房有關的支出。如果從最初設立公積金的初衷來說,為了做到專款專用,讓其惠及最需要的人群,確實很有必要。不過,若不能考慮到多元化的需求,特別是自由支配權的尊重,以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并重,那么公積金制度就很難獲得認同。
一度以來,公積金借款都沒有將其優勢發揮到最大化,特別是受貸款額度的影響,使得其在解決住房需求方面難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尤其是近年來,房價不斷上升而公積金貸款額度卻增長緩慢,利率的比較優勢上也日益下降。既無以發揮在解決購房剛需上的主體性作用,又無以因為擴容而解決公眾其他需求。更為重要的是,住房公積金越來越有劫富濟貧的之嫌,因為越是買不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就越難把公積金給提取出來,而有錢者卻可以反復提取和使用,等于是拿其他人的錢為自己炒房而創造條件。
對于很多購房者來說,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增加,確實可以讓很多人解決“資金荒”,并讓購房需求得到滿足,也由此釋放需求而為消解房市庫存,并因之達到“救市”的作用。不過,從公眾的本意和訴求來說,僅提高貸款額度遠遠不夠,而是需要對公積金制度進行系統性的改革。一是要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進行擴容,比如用于解決居住的需求都應當納入范圍。包括從商業銀行辦理了住房貸款,也可以拿住房公積金進行償還;二是要簡化住房公積金的辦理程序,讓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不再變得困難。
除了這些技術層面的改進之外,還應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監管機制。這就要求,在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利益保障的同時,還應當兼顧其公平性,比如對使用的次數應當有所限制,對一些行業過高的繳納比例也應有所約束。同時應當考慮住房公積金的商業化和市場化之路,比如成立住房公積金銀行,增加繳納義務相對人提取的自由度,同時也可以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住房公積制度作為歷史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已暴露出其不合理、不規范和不公平之處。從某種意義講,用計劃和行政管理的方式,難以對接市場的需求和趨勢,并因之導致了利益博弈之間的失衡。因而,對于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應當全面而系統的推進,而不應只顧“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