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鎮化很重要的一點是強調“人的城市化”。人的城市化,總體來講,就是不能只是城市規模的擴大,不能只是土地城市化,而是要進一步將農民化進城市。梳理一下,關于“人的城市化”,大致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特別關注城郊農村的城市化,認為應當開放小產權房,從而讓城郊農民“自主城市化”,第二種觀點尤其關注進城農民工的城市化,認為城市化的重點就是為進城農民工提供可以在城市住得下來的房子。我主張一種“可逆的城市化”,或者說是主張一種可以讓農民既自由進城,進城失敗后還可以自由返鄉的城市化。這種主張認為,在當前中國人均gdp只有歐美日1/7的國情下面,中國不可能為所有進城農民工提供他們在城市安居的收入和就業條件。中國農民工進城往往表現為年輕時進城務工經商,年齡大了仍然要返回農村。正是當前“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勞動力再生產模式,使農民家庭可以有比較高的收入,而只有比較少的支出。當然,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城市可以為越來越多進城農民工提供在城市體面安居的就業與收入機會,但在未來很長一個時期,城市卻不可能為大多數(更不可能是全部)進城農民工在城市體面完成勞動力再生產提供條件。農民工進城失敗后可以返鄉,對于農民工來講,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是他們的基本人權,是中國城市化政策的底線。讓進城失敗的農民回得去農村,是這種“人的城市化”主張的核心方面。
允許農民在城鄉之間自由往返的主張,在政策上就反對僅僅5%農民的所謂自主城市化,而認為應當將特定區位的農地非農使用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以促進中國經濟發展,從而為越來越多進城農民工提供在城市體面安居的就業與收入條件。同時,這種“人的城市化”的主張還認識到,在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階段,進城農民風險很大,即使國家有能力為進城農民提供廉租房,進城農民也無法在城市獲得體面安居的條件,無法體面地完成勞動力的再生產,其結果是,全家進城的農民家庭,經濟收入低,家庭關系緊張,生活壓力向喪失城市就業機會的老年人轉移。而若可以回得去農村,老年農民的退養是可以與種糧、與自給自足經濟、與村莊熟人社會結合起來的。在城市無法待下去的中老年農民,在農村卻可以繼續維持最低限度的體面生活。
人的城市化,關鍵是要有農民工可進可退的城市化,是可以選擇的城市化,不是只讓農民進城,其中大多數人卻無法獲得基本的體面生活所需收入與就業,而要淪落到城市貧民窟的城市化。
而涉及到可進可退,尤其是可退,即雖然所有進城農民都希望在城市安居,但在當前中國經濟發展階段,大部分進城農民工其實是不可能真正在城市獲得體面安居所需基本的收入與就業條件的,大部分農民工只能自己年輕時進城,父母和子女仍然留守農村,且往往要在自己年老時返回農村。因為返回農村就可以與土地結合起來,在村莊熟人社會中延續人與土地、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就可以做到退養與種地的結合,就可以找到身體和靈魂的安全感,就可告別在城市漂泊不定的生活。
問題是,進城農民在城市失敗后他們回不回得去?只要讓農民仍然有農村的住房、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就回得去農村。如果他們的父母仍然在種“戶均不過十畝”的小塊承包地,從土地上獲得收入與就業,等父母年老不能種地、他們進城又難以安居時,他們就可以回到農村種地:他們同時有種地的場所、工具、技術和土地,他們順利地通過種地來實現退養,而他們的城市化夢想就交給已經長大的可能運氣更好的下一代。只要他們可以在農村安居退養,他們就可以為進城子女提供在城市放手拼搏的大后方,而不是全家困在城市:年齡大的人無就業與收入,中間年輕人全力打拼,卻無法讓一個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過好日子,更難對未來有所奢望。
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前中國農村,農民所有的三項基本權利:農村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耕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基本保障和社會保險,是他們維持底線生存的基本資料,這樣的基本資料是不允許交易的,也是不能失去的,一旦中國農民失去了以上三項基本權利,農民在進城失敗后不再可能回得到農村,那么,城市內必然會形成大規模的貧民窟,在這些貧民窟中,農民因為失去與土地的結合,而無能為力,而漂泊不定,而流離失所。城市貧民窟不僅是中國農民的悲劇,而且也一定會導致中國現代化的困境:農民沒有退路,國家就沒有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