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環保稅立法工作”寫入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環保部部長陳吉寧7日在“全面加強環境保護”為主題的記者會上提及“環保稅立法”時稱,不少清潔生產技術、治理手段的紅利沒有釋放出來,是由于環保政策沒有跟經濟政策和發展政策實現深度融合。
業內人士指出,中國環保行業面臨投資資金、監管力度雙重不足,嚴峻的環境形勢下,迫切需要運用稅收,調節發展和保護的關系,透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
行政干預難解治污困局
征收環保稅,是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經濟手段。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經濟學院院長呂忠梅接受采訪稱,環保稅立法先行,是利用市場機制保護環境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新環保法確立的“污染者當責”原則的具體制度安排。
盡管我國環境保護制度對遏制環境污染起到一定作用,但總體效果不甚理想。業內測算,2013年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四項指標為主的全國排污費應征收總額是575億元,但當年實際征收216億元,不足應征收總額的40%。
截至目前,中國尚未設立專門的環保稅種。有關專家指出,現行的排污收費政策,征收標準偏低、范圍過窄,且征收不力,單純依靠行政干預不足以解決現階段的污染問題。
國家環境咨詢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參事室當代綠色經濟研究中心顧問孫佑海認為,征收環保稅,對提高污染者違法成本、減輕社會治理污染負擔、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起到積極作用。
“通過稅收,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去,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他接受采訪說。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指出,在中國,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環保稅的開征,取代現有針對排污的行政性收費,將其與部門利益脫鉤,以及更加規范地使用稅收收入。
亟待稅收撬動清潔生產
國際經驗表明,環保稅的征收,可改變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評估本企業的資源配置效率;同時環保稅也對其他企業的經濟決策和行為選擇產生了影響。
據不完全統計,歐盟、美國、澳大利亞、荷蘭、波蘭、意大利、加拿大、愛爾蘭、芬蘭等發達國家都曾使用稅收手段,改善環境污染,主要稅種涵蓋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和垃圾稅等類別。
賈康說,征收環保稅,將有助于轉變環境保護行政機制為主的理念,解決制約中國環保行業發展投資資金不足、監管力度不足等問題。
“征收環保稅,不僅是環保產業的利好,也為更寬泛的綠色產業提供更多機會。”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聯合國環境署金融行動機構學術顧問藍虹接受采訪時說。
她舉例,國外的碳稅增加了化石能源的成本,在固定的市場需求下,意味著新能源相對便宜。通過環保稅的調節,將需求引向生產過程更加清潔的產品,是經濟新常態的增長點。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十二五”期間要“完善資源稅費制度”,包括全面改革資源稅以及積極推進環保稅費改革。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措施中,也包括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業內認為,環保稅就是利用市場機制保護環境的重要舉措。給環保稅立法,則為市場機制治污提供保障。據了解,2011年12月,財政部同意適時開征環保稅。2013年12月,環保稅方案已上報至國務院,正按程序審核中。
建議環保稅收環保用
權威人士表示,該法草案初稿在形成前,共有三個備選方案。中選的方案,是將市場主體的環境污染成本消化到市場價格之中,即把成本變成稅率,最終實現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目的,同時按照“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不增加企業負擔。
據悉,國家有關部委在2014年組成專班研究制定“環保稅法”,已提出建議稿草案。孫佑海介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保部等部門目前已把“環境保護稅法”的草案上報國務院法制辦。草案將征收范圍,基本定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粉塵、氨氮。
“這是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有關部門意見也一致。”孫佑海說,對排放的這些污染物征稅,通過控制稅率的方式,可征集到足夠額度的資金用于環保投資;同時以稅收的模式,將有力的提升相關款項的征收效率和執法力度。
然而,建議稿草案在稅收用途上也存在一些分歧,在國務院法制辦的辦文環節中,已超過一年。環保部希望將稅收全部用于以污染防治為中心環境保護工作;財政部則認為,稅收與收費有本質不同,未來的環境保護稅收,應當由國家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情況,進行分配使用,不僅僅用于環境保護。
孫佑海認為,根據環境保護稅法征收上來的稅款,應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領域,他還建議要繼續完善和落實支持節能環保與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政策。
業內人士指出,未來,中國還要繼續推進資源稅改革,去年12月,煤炭資源稅計征辦法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并適當提高稅負水平,油氣等資源稅亦將優化調整。